关于改进商标注册证发放方式的公告

栏目:通知通告 发布时间:2018-01-12 来源: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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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本着简化手续、优化流程、提升服务的原则,从商标申请人实际需求出发,商标局对商标注册证的发放方式进行了改进。

  根据2016年12月30日工商总局《关于改进商标注册证发文方式和内容版式等事宜的公告》的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自2017年1月1日起直接提交或网上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不包括地方商标受理窗口接受的商标注册申请),该商标核准注册后,将直接向商标注册申请人寄发《商标注册证》,不再寄发《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商标注册证新的发放方式自2018年1月11日起开始实施。(注: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及地方商标受理窗口提交商标申请的,其商标注册证继续由代理机构和地方商标受理窗口代发)。

  特此公告。

                                                            商标局

                                                           2018年1月

 阅读延伸

     领取商标注册证须知(2017年1月1日)

    一、办公地址及时间

    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邮编:100055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6:30

    咨询电话:86-10-63218422 86-10-63218423 86-10-63256488 

    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将商标注册证发给代理机构,当事人到代理机构领取。

    2017年1月1日起,申请人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该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局将《商标注册证》直接寄发商标注册申请人,不再寄发《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

    二、申请人凭《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领证所需材料

    注:申请人2016年12月31日前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向商标注册申请人寄发《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商标注册申请人凭领证通知书,携带下列材料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

    (一)注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应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商标注册公告期号;

    2.注册人盖章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3.注册人出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

    4.领取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5.注册人名称已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6.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出具的核准商标转让证明。

    (二)注册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应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商标注册公告期号;

    2.注册人自己领取的,须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须提交经注册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以及领取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3.注册人名称已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4.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出具的核准商标转让证明。

    三、申请人凭《商标注册证》送达公告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领证所需材料

    注:申请人2017年1月1日起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向商标注册申请人直接寄发《商标注册证》。若《商标注册证》被邮局退回,商标局将在《商标公告》中刊发《商标注册证》送达公告,商标注册申请人可凭送达公告,携带下列材料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

    (一)注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商标注册证》送达公告打印页,标明商标注册号及商标注册证送达公告期号;

    2.注册人盖章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3.注册人出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

    4.领取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5.注册人名称已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6.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出具的核准商标转让证明。

    (二)注册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商标注册证》送达公告打印页,标明商标注册号及商标注册证送达公告期号;

    2.注册人自己领取的,须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须提交经注册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以及领取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3.注册人名称已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4.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出具的核准商标转让证明。

    特别说明: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在期满后的六个月宽展期内提出续展,但须缴纳续展注册延迟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