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管理办法

协会管理办法

 福建省商标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协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会员作用,增强协会凝聚力,激发协会组织活力,根据《福建省商标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入会条件

凡具备企业资质、经济效益良好,持有一个及以上知名商标、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拥有良好信誉与商标影响力,有志于打造品牌的企业,以及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其他从事商标及知识产权领域相关服务的专业机构,还有商标界、法律界的专家学者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福建省商标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

1. 持有一个及以上知名商标、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经济效益良好、商标意识较强,拥有良好信誉与商标影响力,有志于持续提升品牌形象的企业;

2.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

3. 从事商标设计、商标服务、商标评估等业务的商标及知识产权领域专业机构。

个人会员

1. 为我省商标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

2. 具备较高知识产权法律理论素养或拥有丰富商标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士;

3. 从事商标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士。

二、入会程序

申请加入福建省商标协会的商标企业、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如实填写《福建省商标协会入会申请表》,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至福建省商标协会会员部。

三、审批程序

1. 福建省商标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入会申请,对申请材料和申请人资质进行审查;经秘书处审核通过后,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审批,并在当年理事会会议上报备。

2. 协会为正式入会的会员颁发《福建省商标协会会员证》。

3. 福建省商标协会自收到入会申请和全部有效证明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批复决定。

四、会员的权利、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 参加协会组织、举办的活动并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向协会反映关于商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政策制定及法律执行、政策实施的建议或意见的权利;

5. 在遇到商标纠纷、商标权受到不法侵害或会员之间发生商标纠纷时,享有协会提供商标法律方面的帮助或参与调解的权利;

6. 通过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内部会刊等宣传媒介及时了解更多商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新闻资讯,免费获赠一年四期的《海峡西岸商标》会刊;可共享行业信息、宣传推广品牌建设成功经验,会员单位优秀稿件优先刊登。

7.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拥护协会《章程》;

2. 执行协会各项决议,维护协会名誉和合法权益;

3. 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爱护协会共有资源,文明开展交流合作;

4. 承诺并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5. 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6. 企业名称、地址、联系人及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协会。

五、会费的交纳

1. 申请人自获得入会批准之日起,即取得福建省商标协会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并应当按照《福建省商标协会会费标准与使用管理办法》交纳会费。

2. 会费按年度交纳,会员应当在每年6—12月期间完成当年缴费。入会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标准交纳。

3. 新入会会员应当在获得入会批准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交纳当年会费。

4. 会员会费由协会统一收取,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会费的使用及管理按照《福建省商标协会会费标准与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六、会员的管理

1. 本会秘书处下设会员部,具体负责会员发展及管理工作。

2. 严格按照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要求建立会员登记档案,实行分类管理。实行会内职务、会员单位类型、会员所在区域、会员所在行业分类管理,对每一类别的会员代表性进行评估,提升协会针对各类型会员开展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3.对会员每年交纳会费、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交流合作活动等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确定其会内职务和待遇的重要依据。重视会员单位的社会表现,鼓励会员自觉做社会公共准则的模范践行者,共同维护协会的社会形象。

七、会员退会和会员资格注销、除名

本会会员主动申请退会的,需提交单位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连续二年(以整年度计算)未缴纳会费,连续二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报请会长审批后,收回会员证、注销其会员资格,并在当年理事会会议上报备。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秘书处报会长审核,经理事会批准后予以通报除名: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商标管理法规;

2.故意侵犯他人商标权利;

3.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有关规定;

4.被政府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

会员退会、会员资格注销和除名,可在本会会刊、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予以公告。退会或被注销会员资格的单位符合条件再次申请加入协会的,须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福建省商标协会。如遇国家政策、法令、制度变动,按国家新规定执行。本办法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
福建省商标协会第四届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及民政部、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社会团体会费有关文件要求及本会章程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会会费收取标准、使用和管理,保障本会工作、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特制定本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一、会费收取标准

(一)福建省商标协会单位会员

1.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伍仟元整;

2.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肆仟元整;

3.理事单位每年交纳叁仟元整;

4.普通单位会员每年交纳壹仟元整;

(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无需交纳会费。

二、会费缴纳时间和方式

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各会员有义务缴纳会费。

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每年6月1日至6月31日期间一次性缴足当年会费,汇入本会指定银行账户。

收款单位:福建省商标协会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福州湖前支行

账  号:118120 1001000 14615

经核准加入本会的新会员,应在接到入会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会费标准缴纳当年会费。

三、会费的使用

本会会费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日常工作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业务活动和行业的发展需要。协会的支出费用可分为管理费用、业务费用和其他费用。

(一)管理费用:

1.物业费、水电费、办公场所租金等;

2.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交通费及会刊印刷费等);

3.差旅费;

4.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等各项费用;

(二)业务费用:

1.会务费(培训费、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工作会议等费用);

2.外事活动经费;

3.为会员服务举办的各项活动支出;

(三)其他费用:

1.其它正常开支。


四、会费管理

1.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2.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由会长审定,涉及投资等重大项目由理事会集体决策。

3.协会财务账目由会计(兼职)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的质询与监督。

4.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每年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5.对于无故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后取消会员资格并公布。

6.参加本会分支机构的,不另收取会费。

7.会员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生活困难的,经会员提出书面申请,报秘书处核准同意,可酌情减免当年部分会费。

本办法自2025年5月20日第四届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2025年5月24日起实行的《福建省商标协会会费缴纳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福建省商标协会负责解释。 

———————————————————————————————————————————

福建省商标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协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推动协会财务工作朝着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方向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指引》及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会财务工作的职责

福建省商标协会财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觉接受业务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坚持开支合理、勤俭节约的原则,切实做好财务管理、用好各项经费。本会法定代表人对协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会计人员的设置

1. 本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专业财会人员。

2. 财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会计资格,会计和出纳岗位分设,不得兼任。

3. 本会财会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财务移交手续。

三、会计核算

1. 本会的财务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簿。会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协会资产的安全完整,按规定编报会计报表。

2. 严格依法建账,确保本会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账外设账;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禁止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

3. 设立、变更银行账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应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4. 本会所有财务收支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5. 福建省商标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设立独立专户,其财务、账户统一纳入协会管理。

四、收入管理

1. 本会的主要收入来源为会费收入。

2. 协会会费标准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依据本会《章程》规定收取及使用。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3. 协会接受社会各界自愿无偿的捐赠。

五、支出管理

1. 协会的支出可分为管理费用、业务费用和其他费用,具体包括:

(1)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交通费及会刊印刷费等);

(2)差旅费;

(3)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等各项费用;

(4)会务费(培训费、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工作会议等费用);

(5)外事活动经费;

(6)为会员服务举办的各项活动支出;

(7)其它正常开支。

2. 严格按照协会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权限,以及开支范围和标准,报销各项经费。财务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注明原因及用途,经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协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每年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报告。10万元以上的重大开支项目,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实施。

3. 协会会费收入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围绕服务会员的宗旨开展的各项活动等支出。各项收入除用于自身运行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开支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活动,盈余不得分配。

4. 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应符合《章程》规定,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

5. 本会所有的支出必须有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即所有发生的费用均须持有填写完整、清楚的正式票据并注明用途,不得使用白条或虚假发票入账。对手续不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费用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6. 兼任协会职务的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领取社会组织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7. 授权会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协会的具体工作和过往结合历史薪酬情况与当地薪酬水平,制定协会专职(兼职)人员的考核制度与薪酬福利标准。

8. 按要求及时完成税务登记,按时准确申报各项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及时足额缴纳应缴税款,不偷漏国家税费。

六、资产管理

1.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作他用。

2. 各项财产物品的购置必须以实际需要为原则,事先编制计划并提出预算,经秘书处报请会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任何无计划、无请示或超标准购置财产物品的,相关费用由当事人自理。

3. 对协会的资产实行分类管理、标签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档案;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与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估值与变动情况。

4. 本会的现金管理严格依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遵守现金库存限额、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发放手续的相关规定。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5. 本会的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6. 本会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小组,做好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清算工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必须按照《章程》规定处理,不得转移或私分。

七、票据管理

1. 严格按规定使用合法规范的票据,加强票据管理,严禁转让、出借、代开、买卖票据,严禁擅自扩大票据的适用范围。

2. 本会票据应由专人管理,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领用、保管、注销票据,并做好登记记录。

3. 开具票据应保证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收据联须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并由收款人签名。

4. 收取本会会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接受捐赠时,使用公益事业捐赠专用票据。

八、财务档案管理

1. 严格依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协会会计档案管理,做好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工作。财会人员调动和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2. 本会每年形成会计档案,须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九、财务监督

1. 福建省商标协会的财务工作自觉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2. 实行财务公开,每年年终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公布年度财务状况,接受广大会员及理事、监事的监督。

3. 接受捐赠、资助,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民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款物的相关信息。

4. 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办理注销清算之前,须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清算。

本办法由福建省商标协会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法令、制度变动,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

  

福建省商标协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了落实本会《章程》,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系指本会通过购买、受赠等获得的单位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

第三条  固定资产分类。拟为以下三类。

1.一般设备:电脑、电话、传真机、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相机及办公家俱等;

2.车辆;

3.其他设备。

第四条 固定资产财务管理。 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根据购入时固定资产具体品名,建立固定资产目录,登记固定资产品牌、型号、数量、价格、购买日期及责任人等,并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按获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第五条  固定资产购买、受赠、转让、报废的审批权限: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经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后,会长批准;价值在10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核,报会长批准。

第六条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为:一般设备5年;车辆8年。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按原值的5%确定。

第七条  固定资产转让:

1.作无偿转让的,凭理事会决议书调整资产账目;

2.有偿转让的,凭理事会决议书和实际交易价格调整资产账目。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报废:

1.到达使用年限,自然毁损的,由秘书处提出报告,会长签字批准后予以核销。

2.未到达使用年限毁损的,由秘书处先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于人为的,过失人在应承担了赔偿责任后,由秘书处提出报告,会长签字批准予以核销:属于非人为自然毁损的,由秘书处提出报告,会长签字批准予以核销。

3.有关固定资产毁损的审批权限,参照固定资产转让、报废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九条 固定资产盘点。 年终由办公室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检查固定资产实有数量和账面数量是否相符,并进行年终决算。

对盘盈、盘亏的,应查明原因,作出书面说明。如有违规违纪,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为本会固定资产具体管理人,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1.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的购买、受赠和转让、出租、报废、毁损等业务,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参与。

2.办公室应确定2名工作人员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登记、保管、核算。防止各类资产被盗、毁损和流失。

3.固定资产的领用、借出等须经办公室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商标协会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法令、制度变动,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福建省商标协会

                   2020年1月9日

———————————————————————————————————————————

福建省商标协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本协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恐怖融资包括下列情形: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第四条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方针

1.合法审慎方针。所有涉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部门或岗位都应当依法审慎识别洗钱和恐怖融资相关交易,做到有疑必报、报必详尽,认真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2.保密方针。参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各部门及岗位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相关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或其他不相关人员,也不得通过不当暗示向外透露相关信息。

3.全面合作方针。应当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开展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依法协助司法机关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第二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组织管理

五条 根据协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目标,成立反洗钱领导小组及反洗钱办公室,指定会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统筹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协会秘书处设立反洗钱管理办公室,直接向主管领导负责,承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确定合规部负责协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合规管理工作,对相关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与协调,并在相关部门设立资金结算监督岗、业务运行监督岗,负责异常交易的分析、审核和判断工作。

第七条 明确反洗钱领导小组、反洗钱办公室、合规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及各相关岗位的职责,形成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组织管理体系。

(1)交易处理系统设置交易控制检查模块,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交易对象发起的交易,或是超过限额的交易进行管控。

(2)系统支持对黑名单交易限额进行修改。

第八条 反洗钱领导小组职责

(1)审议批准协会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并监督制度有效实施。

(2)对协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的有效性和健全性作出评价,推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缺陷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3)对协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进行监督管理。

(4)审议批准合规部提交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报告和总结。

(5)审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资料的统计与上报工作。

第九条 合规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1)统一监督、协调协会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2)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法规政策在协会的贯彻执行。

(3)研究制定协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规划与工作办法。

(4)研究解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

(5)监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各部门及岗位的工作完成情况。

(6)落实协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计划,协调对外工作交流。

(7)审核协会向人民银行上报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资料。

(8)负责组织开展员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

(9)其他应当履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第十条 财务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1)熟悉掌握签约客户的所有制性质、业务经营品种与范围、业务经营规模等基本情况。

(2)负责对异常交易开展分析、审核与判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