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4.26|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5)

栏目:商标资讯 发布时间:2026-04-23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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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5)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为集中展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特从2025年法庭审结的3146件案件中筛选132件案件,提炼159条裁判要旨,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5)》,现予发布,供社会各界研究和参考。
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
1. 涉区块链算法的技术方案是否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认定【“容错算法区块链共识方法”发明专利授权案】
【案号】 (2024)最高法知行终573号
【裁判要旨】 区块链本身虽是数据结构,但若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区块链算法系针对具体应用场景,融合了分布式网络、共识算法、密码等形成的综合性解决方案,其具体算法步骤的执行能够直接体现出利用自然规律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过程,并且获得了技术效果,则可以认为其构成专利保护客体。
2. 基因工程专利充分公开的判断【“鞘氨醇单胞菌工程菌”发明专利确权案】
【案号】 (2024)最高法知行终1241号
【裁判要旨】 发明专利涉及微生物基因工程领域通过基因过表达手段获得的工程菌株,若其合成产物与现有已知菌株或者工艺具有明确关联性,且能够通过说明书记载的保藏菌株、转入现有技术公开的基因序列、功能验证等方式证明技术方案的可实施性,则通常可以认定说明书充分公开。
3. 马库什权利要求修改超范围的判断【“杀虫剂”发明专利确权案】
【案号】 (2024)最高法知行终1136号
【裁判要旨】 将马库什权利要求修改为说明书明确记载的且落入马库什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具体化合物的,不属于对马库什要素的任意删除,一般而言,该种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以及社会公众对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合理预期,应予接受。
4. 涉蛋白质序列变体的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洗涤剂”发明专利确权案】
【案号】 (2025)最高法知行终773号
【裁判要旨】 对于涉及蛋白质序列变体的专利权利要求,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结合现有技术公开的相关蛋白质结构和效果之间关系,总结出变体位点、数量与效果之间的规律性特点,且基于该规律性特点能够合理概括出该权利要求的,可以认定其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
5. 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磁性压力传感器”发明专利确权案】
【案号】 (2025)最高法知行终779号
【裁判要旨】 判断专利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应当对权利要求进行合理且符合发明目的的解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发明目的,结合说明书以及附图,能够基于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特征得出唯一的合理选择的,一般不宜认定权利要求缺少该未明确记载的唯一可选择的技术特征。
6. 不同技术方案优先权的分别核实【涉“增强上行链路”发明专利确权案】
【案号】 (2024)最高法知行终126、127号
【裁判要旨】 不同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以及同一权利要求限定的各并列技术方案的优先权是否成立,均应分别核实。独立权利要求享有优先权的,其从属权利要求并不当然基于同一优先权文件享有优先权,对该从属权利要求的优先权应当单独依法核实。
7. 本国优先权的依职权核实【“插槽连接式绿化砖”发明专利确权案】
【案号】 (2024)最高法知行终1287号
【裁判要旨】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存在依据视为撤回且未公开的第一次申请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情形,若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是否构成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需要以该专利的本国优先权成立与否为前提,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依职权引入该本国优先权文件并核实本国优先权,但应当给予当事人质证和陈述意见的机会。
8. 否认现有技术的证明责任【“复方青钱柳制剂”发明专利授权案】
【案号】 (2024)最高法知行终542号
【裁判要旨】 当事人既不能证明有关技术方案并非真实存在,又不能证明其不可实施,仅以存在部分实验数据有待进一步核实等瑕疵为由,主张该技术方案不构成现有技术的,一般不予支持。
9. 现有技术的认定标准;微信朋友圈信息构成现有技术的证明责任【“沙发”外观设计专利确权案之一】
【案号】 (2023)最高法知行终1229号
【裁判要旨】 1. 认定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应当以专利申请日前该信息是否已经实际处于不特定公众能够获得的状态为标准,而不能仅凭存在能够获得的可能性即认定构成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
2. 判断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信息是否构成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应当综合考虑微信朋友圈信息发布机制,发布者的具体情况,信息的具体内容、发布方式以及发布时间,该发布者微信朋友圈的主要用途等因素,以专利申请日前该信息是否已经实际处于不特定公众能够获得的状态为标准作出判断。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证明该微信朋友圈以商业用途为主的,可以初步推定该微信朋友圈内容已经实际处于不特定公众能够获得的状态,但专利权人有相反证据证明该微信朋友圈内容未公开或者仅针对特定人公开的除外。
10. 标准化组织提案公开时间的认定【涉“配置链路最大传输单元”发明专利确权案】
【案号】 (2024)最高法知行终936号
【裁判要旨】 对于标准化组织公开的提案或者其他技术文档的公开时间,应当结合该标准化组织的管理规定、公开的性质及其范围、内容的完整性、证据链的可靠性、是否有反驳证据等进行综合考量;如果综合前述因素足以确定不特定的人在文档上传后可即刻查看,则可据此认定该文档的上传日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时间。
11. 证明更优效果的补充实验数据的接受【“司美格鲁肽”发明专利确权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行终1282号
【裁判要旨】 专利权人提交补充实验数据拟证明专利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有更为优越的技术效果时,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综合考量技术方案之间的关系、验证技术效果的方法等因素,可以合理确信该更为优越的技术效果已为原专利申请文件隐含公开,则可以接受该补充实验数据。
12. 命名不同的技术特征是否构成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固定炉排预燃炉”实用新型专利确权案】
【案号】 (2024)最高法知行终870号
【裁判要旨】 专利权利要求的特定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相应特征虽然命名不同,但结构设置、工作原理、生产工艺、功能、用途以及效果等并无实质性差异的,可以认定该特定技术特征不构成区别技术特征。
13. 多个组分含量技术内容的技术特征认定【“澄清硼硅铝酸盐玻璃”发明专利确权案】
【案号】 (2024)最高法知行终513号
【裁判要旨】 对于专利权利要求中以数值或者数值范围限定的多个组分含量的技术内容,如果说明书并未明确记载或者隐含公开各组分之间具有协同作用,则在创造性判断中一般不宜将不同组分含量在整体上作为一个技术特征进行考量。
14. “发明点”技术启示的认定【涉船舶制造“大升程薄型压紧块”发明专利确权案】
【案号】 (2024)最高法知行终683号
【裁判要旨】 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容易想到”直接体现发明构思或者直接解决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区别技术特征时,若现有技术并未给出相应启示,亦无与此有关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则不宜在缺乏客观依据的情况下认定该区别技术特征“容易想到”。
15. 创造性判断中“容易想到”的认定【涉“电子黑板”发明专利确权案】
【案号】 (2025)最高法知行终286号
【裁判要旨】 专利权利要求特征部分均构成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现有技术公开或者系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的,一般不宜直接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16. 技术启示的整体判断【涉高铁“复合传感器”发明专利确权案】
【案号】 (2024)最高法知行终710号
【裁判要旨】 现有技术给出的技术启示应当结合具体应用场景和技术效果进行整体判断。如果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内容不涉及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其在现有技术中的作用也不同于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中的作用,一般不宜认定现有技术已给出相应技术启示。
17. 改进动机的认定【涉“高铁音响振膜”发明专利确权案】
【案号】 (2025)最高法知行终342号
【裁判要旨】 如果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悉并期望解决的技术问题,而现有技术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即便将该区别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或者影响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其他技术效果的实现,也并不必然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改进的动机。
18. 克服技术偏见的认定【“集装箱建筑物模块”发明专利确权案】
【案号】 (2024)最高法知行终681、682号
【裁判要旨】 若特定技术手段因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存在的错误技术认知而被摒弃,而专利技术方案基于正确技术认知采用了该技术手段,则专利可能因克服技术偏见而具备创造性。但若本领域技术人员摒弃该技术手段是基于经济效益考量而非技术认知偏差,则难以认定专利技术方案采用该技术手段系克服技术偏见,进而不能因此认定其具备创造性。
19. 技术手段叠加、重组式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判断;部分专利权共有人拒不到庭的处理;有效域外送达的认定【“用户终端多媒体通信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确权案】
【案号】 (2024)最高法知行终141号
【裁判要旨】 1. 涉物联网通信技术方案创造性判断中,如果涉案技术方案仅通过排列组合将现有技术手段简单叠加、重组,以网络常规设置方式以及信号收发、读取、处理等常规手段,赋予硬件设备单独或者集成的常规通信功能,从而实现更广通信范围或者更多通信功能,而没有引入新的技术手段或者解决新的技术问题,且在现有技术和涉案专利中所起到的作用无实质性差异,整体上亦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不宜认定其具备创造性。
2. 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依法采取送达措施后,部分专利权共有人在明知或者应知开庭安排,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不影响案件继续审理。
3.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中向难以找到的域外当事人送达时,应把握好“采取一切合理努力”与“防止程序滥用”原则的平衡,注重提升涉外审判整体效能。结合《海牙送达公约》和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送达的规定,可采用邮寄、电子、留置、公告以及要求权利共有人、一致行动人等转送等各种可用的国内外送达手段,采取一切合理努力,但除公告送达外,其他各送达方式之间不存在强制性顺序。向当事人自己提供的域外邮寄地址或者明确同意的电子邮箱送达,送达目的地国对此种送达无异议的,构成有效送达。
20. 化合物用途专利创造性判断中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择与技术启示的认定【“CETP抑制剂”发明专利授权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行终1055号
【裁判要旨】 运用“三步法”判断化合物用途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时,在现有技术公开的化合物数量众多且并未验证特定化合物药物活性的情况下,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特定化合物作为研发起点并非理所当然,即便将该特定化合物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在判断技术启示时仍然可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该特定化合物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予以充分考虑。
21. 化合物领域创造性判断中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认定【涉“川芎嗪硝酮衍生物”发明专利授权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行终648号
【裁判要旨】 若发明专利申请技术方案对于某一疾病的治疗效果与申请日之后获批的世界首例治疗该疾病的药物相当,则该治疗效果可以作为判断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重要考量因素。
22. 化合物晶型专利创造性判断中技术效果的考量及证明责任【“舒尼替尼新晶型”发明专利确权案】
【案号】 (2024)最高法知行终101号
【裁判要旨】 1. 已知化合物晶型专利的创造性判断原则上应当考虑其是否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且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原则上应当是化合物稳定性、生物利用度等成药特性效果,而非简单的机械强度、熔点、溶解度等理化性质效果。
2.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由专利权人对化合物晶型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承担证明责任。
23. 中药组方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治疗痛风外用中药软膏”发明专利授权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行终992号
【裁判要旨】 中药组方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需重点审查其系常规组方优化还是实质组方重构,判断的主要依据为主药是否改变、核心病机是否转向、配伍逻辑是否独立等。主药不变、核心病机一致、方证契合,仅针对次要药味进行加减、替换或者药量微调的,一般属于常规组方改进,可以认定不具备创造性;主药改变、核心病机转向、配伍逻辑独立,构成对病因、药性、功效三者间对应关系的全面重构,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推导能力的,一般属于实质组方重构,可以认定具备创造性。
24. 违反诚信原则作为专利无效宣告理由的具体适用【“抽油机”实用新型专利确权案】
【案号】 (2025)最高法知行终794号
【裁判要旨】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专利权无效的情形主要是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对专利技术方案弄虚作假。无效宣告请求人仅以专利权人剽窃其智力成果用以申请专利,从而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为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有关纠纷本质上属于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署名权纠纷等民事纠纷,应当另行依法解决。
25.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认定【“球阀外壳”外观设计专利确权案】
【案号】 (2024)最高法知行终381号
【裁判要旨】 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或者照片已经明确无误地示出产品外观设计时,即便该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内容与之不尽相符,也不影响依据前述明确无误示出的产品外观设计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能以保护范围不清楚为由认定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26. 外观设计专利参考图在确定保护范围中的作用【“沙发”外观设计专利确权案之二】
【案号】 (2025)最高法知行终457号
【裁判要旨】 外观设计变化状态图可以用于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使用状态参考图则不当然如此。专利权人选择将产品的某种变化状态在使用状态参考图而非变化状态图中示出的,通常不宜直接根据该使用状态参考图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7. 图片错误对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影响【“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案】
【案号】 (2024)最高法知行终520号
【裁判要旨】 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或者照片错误,导致对其所示外观设计存在多种解释,一般消费者无法通过其他视图及简要说明确定其具体设计,且基于不同解释所呈现的外观设计无法产生基本相同的整体视觉效果的,应当认定该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不能清楚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但不影响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表达的局部细微部分的记载缺陷除外。
28. 使用场景保密性对现有设计认定的影响【“安全防护墙”外观设计专利确权案】
【案号】 (2024)最高法知行终1203号
【裁判要旨】 外观设计专利确权行政案件中,当事人以产品使用场所具有保密性为由主张该产品外观设计并未因使用而公开的,应当综合考虑产品的功能、用途、安装位置和产品交易、使用过程中能够观察到的产品外观以及所涉人员群体范围等因素,判断其是否构成现有设计;使用场所具有保密性并非否定使用公开的充分条件。
29. 对比设计公开信息的认定【“伸缩式标高尺”外观设计确权案】
【案号】 (2024)最高法知行终1251号
【裁判要旨】 对比设计公开的信息不仅包括对比设计图片或者照片明确公开的设计特征,还包括一般消费者基于前述内容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信息;没有客观事实依据和没有相应证据证明的主观推测的内容,不能作为对比设计公开的信息。
30. 外观设计对比时对尺寸绝对值和相对比例关系的考量【“座椅”外观设计专利确权案】
【案号】 (2024)最高法知行终1085号
【裁判要旨】 外观设计专利确权行政案件中,一般不对比产品外观设计的长、宽、高的绝对值。但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或者照片能够体现该外观设计不同部分之间的相对比例关系的,可以对比该相对比例关系。
31. 未完整公开产品整体外观设计的现有设计特征能否用于组合的认定【“交通信号灯”外观设计专利确权案】
【案号】 (2024)最高法知行终518号
【裁判要旨】 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是否具有明显区别时,如果一般消费者基于现有设计已经公开的内容能够确定用于组合的具体设计特征所对应的产品以及该设计特征在整体设计中的相对位置关系,则该设计特征可以用于组合,并不必然要求该用于组合的设计特征所对应的产品整体外观设计已经被完整公开。
32. 外观设计组合启示判断的必要性【“生态护坡”外观设计专利确权案】
【案号】 (2024)最高法知行终1005号
【裁判要旨】 判断专利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是否具有明显区别,一般需要先判断现有设计特征是否具有组合启示。但专利设计特征与用于组合的现有设计特征相比存在较大差别,且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时,可无需判断组合启示即认定专利外观设计相对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具有明显区别。
33. 外观设计商标性使用的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使用自己注册商标的认定;行政诉讼中知名度新证据的接受【“跑钉鞋”外观设计专利确权案】
【案号】 (2024)最高法知行终860号
【裁判要旨】 1. 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与他人在先商标权构成冲突时,应当首先判断专利外观设计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综合考量专利外观设计的使用位置、使用方式、行业惯例、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及通常认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对专利外观设计的实际使用累积的知名度情况等因素,专利外观设计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可以认定其构成商标性使用。
2. 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虽然就其外观设计所涉标识或者近似标识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其明显改变自己注册商标区别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实质将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用于专利外观设计的,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仍可能构成权利冲突。
3. 在涉及与他人在先商标权冲突的外观设计专利确权行政案件中,无效宣告请求人在行政诉讼中提交关于在先商标显著性、知名度以及混淆可能性等的新证据,属于补强证据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
34.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冲突的判断【“酒瓶”外观设计专利确权案】
【案号】 (2024)最高法知行终522号
【裁判要旨】 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冲突,应当综合考虑外观设计整体及其设计特征是否能够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其与在先注册商标标识的近似程度,以及外观设计产品种类与在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程度,判断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是否可能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是否有摹仿他人在先注册商标、误导公众的意图或者行为,可以作为判断的参考因素。
35. 补强证据的认定【“红豆馅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确权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行终1232号
【裁判要旨】 专利确权行政案件中,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供的补强证据应当旨在增强或者支持其在专利无效宣告行政审查程序中已被采信证据的证明力;如果所谓的补强证据系用于证明专利权存在应当被宣告无效的新的事实或者理由,则因该证据已超出行政决定的审查范围,且请求人可以另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人民法院对此一般不予审查。
36. 主张国防专利申请程序错误时的案件受理【涉“航母电磁弹射器”发明专利授权案】
【案号】 (2025)最高法知行终1129号
【裁判要旨】 虽然专利申请人既未将其专利申请作为国防专利申请提交,又未在专利申请公布以及实质审查程序中提出应作保密处理和应当移送国防专利机构审查的意见,也未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将其作为复审理由,但以涉案专利申请系国防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审查程序存在程序事项错误为由,提起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诉讼的,人民法院仍应受理和审查。
37. 专利国际申请受理局未接受申请日的修改文件时的处理【涉“容器盖”PCT发明专利授权案】
【案号】 (2025)最高法知行终538号
【裁判要旨】 对于原始提交的专利国际申请文件的审查和认定,应当秉持善意,积极保护合法权益。如果申请人于国际申请日提交了修改文件,并明确作出以该修改文件替代当日在先提交文件的意思表示,但国际申请受理局因疏忽而对该修改文件未予接受;在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因接受该修改文件既不会使申请人不当地取得先申请利益,也不会损害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以该修改文件作为审查基础,而不应简单以国际申请受理局未予接受为由予以拒绝。
38. 专利确权案件利害关系人的判断【“揉捏按摩器”发明专利确权案】
【案号】 (2025)最高法知行终45号
【裁判要旨】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不得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人,如果其并非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则不属于专利确权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不具有提起专利确权诉讼的资格。
二、专利权属、侵权案件
39. 存在“假从属”时的权利要求解释;基于商业标识的制造者认定【“闭锁设备”发明专利侵权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1476号
【裁判要旨】 1. 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形式上的从属权利要求实质上并非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的,一般应当将该从属权利要求作为独立权利要求解释;在确定保护范围时,应当注意区分该权利要求与其形式上所引用的权利要求,该权利要求及其实施例并不能当然地用于解释其形式上所引用的权利要求。
2. 被诉侵权产品上有商标等商业标识但并未注明制造者信息,专利权利人据此主张商业标识指向的主体承担侵权制造者责任,该被诉主体未提交反驳证据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反驳其系制造者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被诉主体构成制造者。
40. 微生物专利保藏菌株信息与说明书记载信息不同时保护范围的确定【“牛肝菌”微生物发明专利侵权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2003号
【裁判要旨】 对于已经依法进行微生物保藏的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保藏菌株的检测信息与专利说明书记载的信息不完全一致时,专利权利人能够就此作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确信的合理解释的,可以根据保藏菌株的检测信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41. 软硬件一并销售时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认定【“热像装置和拍摄方法”发明专利权侵权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2699号
【裁判要旨】 产品制造者将特定软件随硬件产品一并销售时,尽管软硬件的结合使用系由使用者最终完成,但因产品制造者明知软硬件可以结合使用且一并提供了软硬件,故应将该软硬件结合使用所形成的技术方案作为该产品制造者实施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
42. 提供赠品行为的性质认定【“缠丝机”发明专利侵权案】
【案号】 (2024)最高法知民终1286号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人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将被诉侵权产品作为赠品提供给他人的,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销售行为。
43. 提供核心部件构成制造行为的认定【“制冷系统”发明专利侵权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373号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人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的核心部件,并提供了其余所需部件的获取途径,实质主导和决定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形成的,可以认定其实施了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行为。
44. 提供配套使用专用部件行为的认定【“离合器总成”发明专利侵权案】
【案号】 (2025)最高法知民终570号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人明知其制造、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部件系与专利产品中的部件配套使用而无其他合理用途的专用部件,且二者配套使用后所形成的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构成帮助侵权。
45. 对专利产品重新贴标销售行为的认定;专利技术方案实施专用品的销售与默示许可【涉“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和试剂盒”发明专利侵权案】
【案号】 (2024)最高法知民终1193号
【裁判要旨】 1. 被诉侵权人购得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的专利产品后,直接或者经简单分装后重新贴标销售,并宣称系其自己研发制造的产品的,该行为一般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可另行依法主张权利。
2. 某一产品唯一的合理用途就是实施涉案专利,买受人购买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的该产品后用于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为,一般应视为已经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
46. 方法专利侵权认定【涉“空载检测高度”发明专利侵权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1980号
【裁判要旨】 侵害方法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专利权人仅能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实现了方法专利的特定技术效果,并无证据证明其实施了该方法专利所限定的特定步骤和方法的,一般不能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该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
47. 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等同判断【“蒸汽直发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1971号
【裁判要旨】 生效的专利授权确权行政决定或者判决认定专利技术方案中的某一技术特征系其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并未给出将该特征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以得到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采用了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而非专利技术方案的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不应认定二者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48. 数值范围限定技术特征的等同认定【涉“奥氏体系不锈钢管”发明专利侵权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2030号
【裁判要旨】 专利说明书明确界定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数值范围特征与其专利技术方案达到的技术效果之间具有特定的对应关系,即表明已将在该数值范围外的技术方案排除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专利权人在民事侵权案件中主张不在该数值范围的数值特征构成等同特征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49. 逻辑电路权利要求解释;电学领域等同技术特征认定【涉“电源管理芯片”发明专利侵权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2903号
【裁判要旨】 1. 对于涉及逻辑电路的电学领域专利权利要求,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遵循整体逻辑解释,基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完整技术方案,重点理解各技术特征之间的逻辑连接关系、信号流向与控制时序,避免将技术特征从其所处的逻辑链条中割裂开来。
2. 认定电学领域等同技术特征时,应当重点关注专利技术方案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相应技术特征的具体技术手段是否基本相同,在各自整体技术方案中的具体功能是否基本相同,以及实现具体功能时的直接技术效果是否基本相同,避免仅关注电路最终实现的抽象功能而忽略各模块的具体设置以及直接技术效果,不当扩大专利权保护范围。
50. 标准必要专利侵权对比判断【涉“3GPP”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1331号
【裁判要旨】 侵害标准必要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对标”是侵权判断的重要方式之一,特别是在查明符合特定标准的被诉侵权产品所实施的技术方案本身具有较高技术难度或者需要为此支付高额成本时尤为如此。专利权人能够证明涉案专利属于标准必要专利的,可推定符合该标准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该标准必要专利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人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该标准必要专利保护范围的,应就其未实施标准必要专利提供反驳证据。
51. 贴牌加工中共同制造者的认定及责任承担【“电动机”发明专利侵权案】
【案号】 (2024)最高法知民终773号
【裁判要旨】 涉及贴牌加工的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实质决定专利技术方案实施的贴牌方和直接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加工方一般系共同实施制造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贴牌方以产品来源于加工方为由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不予支持。
52. 农药登记中实施农药专利的性质认定【“杀虫剂”发明专利侵权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1511号
【裁判要旨】 农药仿制药制造者为自己向农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登记提供所必需的试验数据,有限地制造并使用落入农药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没有对专利权的正常行使产生不合理的损害,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专利权人的正当利益的,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科研例外,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53. 科研实验例外的适用;专利无效与恶意诉讼的关系【“奥氏体系不锈钢”发明专利侵权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2031号
【裁判要旨】 1. 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该条款的适用,在行为目的上限于“专为”进行科学研究和科学实验,即不直接以营利为目的的科研活动;在行为主体上仅限于进行科研实验的主体。
2. 专利权效力特别是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判断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不能以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结果而简单推论专利权人提起的侵权诉讼属于恶意诉讼。
54. 在先技术许可到期后不能主张先用权抗辩【涉“电子级氧化铜”发明专利侵权案】
【案号】 (2024)最高法知民终1254号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人于专利申请日前以技术秘密实施许可方式获得专利技术方案实施许可,并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作好相关必要准备,其在技术秘密许可期限届满后未经许可继续实施专利技术方案并就此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5. 违反诚信原则将专利纳入标准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H桩”涉标准专利侵权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2875号
【裁判要旨】 专利权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以善意、合理的方式行使专利权,不得滥用专利权。专利权人自行或者引导标准制定者将其专利、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写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不论有关标准系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如果专利权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存在未如实披露专利申请和授权情况,而在标准发布后对主观上无过错的标准实施者提起侵害专利权诉讼,则其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构成对专利权的滥用,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56. 专利侵权案件中销毁模具诉讼请求的审查【“关节运动支撑护具”发明专利侵权案】
【案号】 (2024)最高法知民终403号
【裁判要旨】 专利权利人已经举证证明或者合理说明侵权制造者持有或者控制专门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具有高度盖然性,侵权制造者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专利权利人关于销毁模具的诉讼请求。
57.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确定方式的选择【“亲本植酸酶变体”发明专利侵权案】
【案号】 (2024)最高法知民终761号
【裁判要旨】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已经查明侵权产品的全部或者部分销售数量时,原则上即已具备计算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条件,应当根据侵权受损或者侵权获利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在此情形下,即使专利权人主张或者同意,也不宜径行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
58. 重复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涉“信号处理”发明专利侵权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3114号
【裁判要旨】 前案生效裁判认定被诉侵权人制造、销售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且损害赔偿计算截至前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侵权人在前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继续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专利权利人提起后案诉讼,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59. 技术方案修改与重复侵权认定;前案判赔数额与重复侵权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认定【“抽屉五金件”发明专利侵权案】
【案号】 (2024)最高法知民终1076号
【裁判要旨】 1. 生效裁判认定被诉侵权人构成专利侵权后,其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仅作非实质性修改后又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可以视情认定其属于故意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并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2. 被诉侵权人故意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专利权人主张以侵权获利计算损害赔偿但难以取得相关证据,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等资料,专利权人以被诉侵权人侵权获利不低于在先生效裁判认定的赔偿数额系其再次侵权的合理动因为由,主张以在先判赔额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的,人民法院可视情予以支持。
60. 变换名义继续实施专利侵权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涉“行李箱中间板”发明专利侵权案】
【案号】 (2025)最高法知民终598号
【裁判要旨】 生效裁判认定自然人或者以该自然人为实际控制人的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后,该自然人以其他主体名义组织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利人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主张参照在先生效判决的赔偿计算方法确定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的,人民法院视情可予支持。
61. 专利权效力与有关权属纠纷审理的关系【涉“电容式接口电路”发明专利申请权权属及侵权责任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3205号
【裁判要旨】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权属纠纷的实质在于明确有关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因发明创造未必只能以专利方式保护,在有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专利申请被撤回或者驳回、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放弃等均不当然影响对发明创造权益归属的判断,人民法院一般应当继续审理有关权益归属纠纷。
62. 多重劳动关系下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判断【涉“芯片刻蚀”发明专利权权属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2454号
【裁判要旨】 员工先后与不同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且劳动关系期间部分重叠,进而导致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产生争议的,不同单位之间对于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重点考虑员工与不同单位劳动关系形成的先后,兼顾不同单位的投入多少和贡献大小、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确定专利权的归属。
63. 以技术源流关系为由主张专利权属的处理【涉“CMOS电路”发明专利权权属案】
【案号】 (2024)最高法知民终1199号
【裁判要旨】 原单位以专利技术方案来源于其前员工在职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为由主张专利权属时,若该作为技术来源的技术方案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被公开从而成为现有技术,且专利技术方案不属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者依据合同约定有关权益归属原单位的,则对于原单位仅依据技术方案之间的源流关系提出的确认专利权属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64. 主张专利权属的请求权基础;使用他人技术秘密申请专利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时的损害赔偿责任【涉“陀螺仪电路”发明专利申请权权属及侵权责任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3209号
【裁判要旨】 1. 专利权属纠纷案件中,如果原单位于员工入职前即已完成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不属于该员工在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原单位可以基于商业秘密等其他请求权基础主张专利权属。
2. 将他人技术秘密申请专利并在专利申请公布后无正当理由撤回专利申请,致使有关技术秘密信息被公开或者进入公有领域的,构成对技术秘密的非法披露;技术秘密权利人因此已无法就该技术秘密信息取得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权益的,披露人应当向技术秘密权利人赔偿该技术秘密的全部价值。
65. 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恶意转让公司知识产权的责任认定【涉“搅拌机”专利财产损害赔偿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1136号
【裁判要旨】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知识产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他人,再通过他人无偿许可给与该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使用的,可以认定该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以及该受让知识产权的他人共同实施了损害公司利益的侵权行为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6. 发明人被判处刑罚不当然影响其依法获得奖励报酬【涉“微晶玻璃”发明专利发明人奖励、报酬案】
【案号】 (2024)最高法知民终911-913号
【裁判要旨】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因违法处分职务发明相关专利权被判处刑罚,与其作为发明人应否获得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分属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当然影响其依法获得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
67. 与编造的专利有关的权属纠纷的处理【涉“人工熊胆粉”发明专利申请权权属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638号
【裁判要旨】 专利权属纠纷案件中,如果涉案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并非源自真实的发明创造活动,而系编造、虚构而来,则其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不应获得授权。基于任何人均不得因非法行为而获益的法律基本原则,对当事人关于确认权属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68. 专利文件记载的发明人变更时的发明人认定【涉“复合牙桥”发明专利申请权权属案】
【案号】 (2024)最高法知民终660号
【裁判要旨】 专利文件中关于发明人的原始记载通常可以作为认定实际发明人的初步证据,但因原始登记的专利权人的申请变更了发明人的原始记载的,不宜仅依据变更后的发明人著录项目记载确定实际发明人。原始登记的专利权人主张变更后的发明人为实际发明人的,应当提供其参与研发等相关证据;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对其主张可以不予支持。
69. 说明书附图著作权归属对专利权属的影响;涉及虚假诉讼的专利权属案件中合理开支的处理【“齿形传动带夹紧机构”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28号
【裁判要旨】 1.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中的附图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权与该专利所涉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涉及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即使该专利说明书附图侵害他人著作权,亦不因此当然影响发明创造权利归属。
2. 专利权属纠纷案件涉及另案虚假诉讼情形,受害人主张因该虚假诉讼而产生的合理开支属于虚假诉讼所导致的侵权损害,虚假诉讼责任方当事人应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70. 对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处理【涉“导轨模组结构”著作权权属及侵权案】
【案号】 (2025)最高法知民再1号
【裁判要旨】 当事人依据另案生效裁判在本案中主张权利,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另案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在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另案判决的同时,可一并对虚假诉讼行为人予以司法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犯罪线索。
71. 发明人创造性贡献的举证责任与判断【涉“安全存储方法和介质”发明专利署名案】
【案号】 (2025)最高法知民终491号
【裁判要旨】 发明人署名权纠纷案件中,主张发明人署名权的一方当事人应就其对发明创造实质性特点作出的创造性贡献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有关人员从业经历、职责范围、对涉案发明创造的熟悉和参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72. 在先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情况对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的影响【涉“显示基板”发明专利恶意诉讼案】
【案号】 (2024)最高法知民终1217号
【裁判要旨】 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的处理一般需等待原告主张构成恶意诉讼的在先知识产权案件审结并生效。但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性质上属于侵权之诉,其案件受理和实体审理并不必然以在先知识产权案件审结并生效为前提;基于在案证据足以判断在先知识产权案件不构成恶意诉讼的,可以直接作出裁判,不必等待在先知识产权案件审结并生效。
73. 原专利权人在专利转让后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行为性质认定【涉“中医智能体质辨识镜”专利恶意诉讼案】
【案号】 (2024)最高法知民终1260号
【裁判要旨】 原专利权人转让其专利权后,原专利权人、发明人或者与其具有共同利益的关系人,无正当理由对该专利权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构成对诚信原则的违反。
74. 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及损害赔偿的认定【涉“行车记录仪”专利恶意诉讼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869号
【裁判要旨】 1. 构成恶意提起专利权诉讼的主、客观要件相互牵连,诉讼在客观上越是缺乏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根据,越能够说明起诉人提起诉讼并非正当维权。判断起诉人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是否缺乏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根据,可以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是否应属无效,以及权利由来、诉讼请求、起诉时机、诉讼行为等的合理性、正当性。
2. 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其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应按照全面赔偿原则,考虑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予以确定。恶意诉讼起诉人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受害人资金,由此导致的资金占用损失可以纳入损害赔偿范围,并可以根据保全期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与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的差值计算;受害人在遭到恶意诉讼后为规避法律风险主动放弃商业机会,由此导致的合理预期利益损失,可以纳入损害赔偿范围;受害人为应对恶意诉讼所产生的合理开支,亦应视为该恶意诉讼给被起诉人造成的损失,亦可纳入损害赔偿范围。
75. 不起诉承诺与案件受理;避免简单适用法定赔偿【“集装箱建筑物模块”发明专利侵权案】
【案号】 (2024)最高法知民终841号
【裁判要旨】 1. 诉权是民事主体通过司法程序寻求救济的基本权利,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放弃诉权而后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仍需依法受理。
2.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时,应当尽可能避免简单适用法定赔偿。即使权利人请求直接适用法定赔偿,人民法院也应当尽可能通过查明损害相关事实,按照侵权受损、侵权获利或者参照许可费来计算赔偿数额。
76. 名为财产保全实为阻止他人行为的保全属于行为保全【涉“钢丝勾花网”发明专利行为保全损害责任案】
【案号】 (2024)最高法知民终917号
【裁判要旨】 申请人以财产保全为名提出保全申请,但本质是通过人民法院的保全措施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应当作为行为保全申请予以审查处理。
77. 非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举证责任的转移【“形成金属板材微孔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2291号
【裁判要旨】 侵害方法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虽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新产品,但被诉侵权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系相同产品,且专利权人已就被诉侵权人使用专利方法尽到合理举证义务,结合当事人之间的既往交易关系和行业关联性,被诉侵权人对专利方法的知悉程度以及其对专利权人产品功能、商标标识或者市场声誉的攀附行为等具体情节,可以初步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专利方法的可能性较大,而被诉侵权人主张其未实施专利方法的,应当提交反驳证据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78. 专利保护期届满后取证的产品能否作为侵权对比证据采信【“电动机”发明专利侵权案】
【案号】 (2025)最高法知民终23号
【裁判要旨】 专利权利人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在专利保护期内和期限届满后的技术方案未作变更的,可以以保护期届满后取证的产品作为侵权技术对比对象。
79.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中侵权警告人的否认【涉“磁共振血管成像”发明专利确认不侵权案】
【案号】 (2024)最高法知民终1179、1190号
【裁判要旨】 在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作为被告的专利权人主张原告以及涉案产品均非其侵权警告对象并放弃技术对比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确认原告不侵害涉案专利权。
80. 专利侵权行政裁决作出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新能源茶叶熬风炉”实用新型专利行政裁决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行终1029号
【裁判要旨】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认定构成专利侵权的行政裁决后,据以主张侵权的专利权利要求确定归于无效,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裁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1. 产品制造者、上游销售者与专利侵权行政裁决是否有利害关系的认定【“水泥卷”发明专利行政裁决案】
【案号】 (2025)最高法知行终506号
【裁判要旨】 专利侵权行政裁决认定销售者所售产品为专利侵权产品,该产品的制造者、上游销售者以其与该行政裁决具有利害关系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植物新品种案件
82. 未经许可销售不导致品种新颖性的丧失;品种境内外新颖性宽限期的认定【涉“卡利普索”果子蔓植物新品种确权案】
【案号】 (2024)最高法知行终891号
【裁判要旨】 1. 导致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丧失新颖性的销售行为,是指育种者为商业利用目的以买卖、易货、入股、签订生产协议以及其他形式的交易行为转移申请品种权保护的繁殖材料的所有权并放弃该繁殖材料的处置权,从而使得该繁殖材料脱离其控制;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的销售行为不会导致品种丧失新颖性。
2. 对于新列入保护名录一年内的植物新品种,其在中国境内的新颖性宽限期放宽至四年,但在中国境外的新颖性宽限期,仍应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宽限期规则保持一致。
83. 认定品种同一性时扩大检测位点加测应当满足的条件;停止品种侵权责任的细化【“NP01154”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案号】 (2024)最高法知民终337号
【裁判要旨】 1. 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采取扩大检测位点加测必须以待测样品与对照样品的差异位点小于但接近临界值为前提,以加测位点具有足够的遗传多态性、稳定性,关联基因与表型之间存在强相关性,且这种关联的可靠性已得到科学上的充分评估和验证,并已开发出与性状紧密连锁的功能标记为条件。原则上,被用于选择加测的位点应该已被广泛用于分析品系和品种间的基因型差异,能够有效用于检测品种真实性以及品种纯度等。
2. 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由于种子具有繁殖特性,存在继续侵权和损害后果扩大的风险,故而对于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有必要视情采取切实有效且合理可行的细化措施,包括:停止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停止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生产侵权品种或者销售该侵权品种;在人民法院监督或者权利人见证下,对侵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进行消灭活性处理等。
84. 加测位点合理性的证明责任【“WG646”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之一】
【案号】 (2024)最高法知民终157、193号
【裁判要旨】 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用于加测的特定位点是否属于待测样品所属品种的特定标记,是否与特定性状之间存在对应关系,是否可以用于区分待测样品与其他品种,一般应由提出加测申请的被诉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85. 无分子标记检测标准的品种同一性认定【“普拉布鲁1542”蓝莓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案号】 (2025)最高法知民终468号
【裁判要旨】 对于尚未建立分子标记检测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特定植物品种,参照《植物品种鉴定MNP标记法》对该特定品种进行检测得到的意见,如果分析对比的位点数量较多,符合选取位点多态性要求,满足待测样品与对照样品同一性鉴定需要的,可以作为证明待测样品与对照样品是否具有同一性的证据。
86. 品种同一性的认定【“钜宝紫水晶”蝴蝶兰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案号】 (2024)最高法知民终1201号
【裁判要旨】 1. 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是否具有同一性的判断,应当综合考虑在案全部证据及其证明力。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具有同一性的事实具有较大可能性,被诉侵权人不能提供育种来源等足以反驳的证据的,可以认定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具有同一性。
2. 被诉侵权品种使用的名称系授权品种名称的核心识别要素,且授权品种DUS测试报告记载的主要性状能够直接通过目测观察,而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的主要性状高度相似的,可以推定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具有同一性的可能性较大。
87. 被诉侵权品种是否属于在后授权品种不影响在先授权品种保护【“WG646”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之二】
【案号】 (2024)最高法知民终763号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特征、特性相同或者实质相同是品种侵权判定的事实基础,被诉侵权人以其被诉侵权品种属于在后的其他授权品种为由主张其不构成侵害在先品种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8. 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的在先权利抗辩【“普瑞A280”苹果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1542号
【裁判要旨】 在植物新品种领域,不同育种者独立选育出遗传性状完全一致品种的概率极低,故该领域通常并不存在足以对抗他人合法品种权的在先权利。若在授权品种申请日前,被诉侵权人或者其前手系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后进行种植或者繁育,因繁殖材料来源本身即不合法,更不能产生对抗品种权的在先权利。
89. 组织进口并在本国销售侵权种子的责任认定【“吉佳”番茄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3168号
【裁判要旨】 1. 即使进口时在我国尚未获得植物新品种权授权,但是销售行为发生时该品种已经获得授权的,该销售行为仍应取得我国品种权人许可,否则构成侵权。
2. 以在国内销售为目的,组织进口特定种子并负责安排他人销售的主体,应对与其有关的国内全部销售行为承担侵权连带赔偿责任。
90. 被诉侵权种子存在混杂时的侵权和损害赔偿认定【“洁田稻001”水稻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案号】 (2025)最高法知民终389号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种子存在混杂,且已查明其中含有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生产、销售该混杂种子的行为在构成侵害品种权的同时还可能构成经营劣种子。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时可以适当参考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在混杂种子中所占比例。
91. 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停止侵害诉请的处理【“万糯2000”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之一】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3075号
【裁判要旨】 品种权人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提出停止侵害的请求,其核心通常在于请求判令侵权人停止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以及未来不得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而非仅局限于特定时间、具体地块的侵权活动。即使被诉侵权人已停止在案涉地块的侵权行为,侵权人仍可能在未来或者在其他区域实施侵权行为,为消除上述侵权风险,品种权人的停止侵害诉讼请求一般应予支持。
92. 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种子灭活的适用【“郑麦136”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案号】 (2025)最高法知民终200号
【裁判要旨】 植物品种侵权繁殖材料系具有繁殖能力的生物载体,对侵权繁殖材料作消灭活性处理,是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停止侵害的必要措施之一。如果有证据证明侵权人持有或者控制库存侵权种子,原则上应对该库存侵权种子作消灭活性处理。
93. 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苗木灭活的适用【“天使红”石榴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案号】 (2024)最高法知民终925号
【裁判要旨】 消灭侵权苗木活性应遵循“彻底丧失再生能力”这一核心标准,结合作物生物学特性以及生长阶段采取针对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定植阶段实生苗可拔除、深埋或者物理粉碎;木质化砧木苗木可截干、剪除接穗或者涂抹注药;枝条、接穗等繁殖材料可高温蒸煮或者化学药剂浸泡。
94. 种子营业利润的推算【“齐黄34”大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案号】 (2025)最高法知民终199号
【裁判要旨】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本质是对品种权人智力成果的无偿侵占。商品粮单位销售价格中既包含生产成本与费用,亦含部分利润,故可通过侵权种子单位价格扣除使用该种子生产的商品粮单位价格,对所得差额适当上浮后,推算种子生产商因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获得的营业利润。
95. 主观状态不同时的连带赔偿责任范围【“农麦88”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案号】 (2025)最高法知民终417号
【裁判要旨】 1.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品种权人主张被诉侵权人为其自身实施侵害品种权行为而储存被诉侵权种子构成侵权的,无需额外举证证明储存行为与被诉侵权人其他侵权行为存在目的关联;品种权人主张被诉侵权人为他人实施侵害品种权行为而储存被诉侵权种子,因此需对他人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行为构成侵权。
2. 数人共同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时,若部分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系故意,部分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系过失,在故意侵权人因侵权情节严重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时,过失侵权人一般可不对该惩罚性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而在补偿性赔偿数额内与故意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96. 种子套牌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吉宏6”水稻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案号】 (2025)最高法知民终686号
【裁判要旨】 以套牌形式实施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本质是“标签与种子实质不符”的故意造假行为,且破坏种子追溯的行政监管秩序和种业生产经营秩序,一般属于故意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且情节严重,可以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97. 确定赔偿时对举证妨碍的考量【“万糯2000”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之二】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2830号
【裁判要旨】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品种权人已就侵权获利尽力举证,而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资料,甚至在诉讼期间为规避责任注销公司的,构成举证妨碍。在此情况下,如果品种权人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并非明显过高,人民法院可予全额支持。
98. 民事和解不当然阻却行政处罚;植物新品种行政处罚中的社会公共利益考量【“R900”水稻植物新品种行政处罚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行终840号
【裁判要旨】 1.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的民事和解系民事主体对侵权损害赔偿等民事权益的处分,不当然阻却行政机关基于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作出的行政处罚。通过履行和解协议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考量因素。
2. 植物新品种行政处罚案件中,判断品种侵权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重点考量侵权行为是否危及用种安全、损害农民等农业生产者利益等因素。
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
99. 首次商用超期抗辩的审理【“射频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
【案号】 (2025)最高法知民终452号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人主张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就该布图设计是否具备权利基础、是否应在侵权诉讼中获得保护等依法进行审查。依据在案证据可认定涉案布图设计申请登记的时间已超过首次商业利用时间两年以上,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登记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100.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首次商用时间的审查【涉“USB转接芯片”软件著作权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645号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查已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首次商业利用时间时,若布图设计登记信息与芯片的销售型号、硬件版本等无法直接对应,且难以通过功能、封装等外部特征确认芯片所采用的布图设计即为登记的布图设计的,应通过布图设计内容对比确认芯片所载布图设计与登记布图设计是否相同;两者相同的,才能依据该芯片投入商业利用的时间来认定登记布图设计的首次商业利用时间。
101.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民行交叉案件中新证据的考量【涉“USB转接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确权案】
【案号】 (2025)最高法知行终38号
【裁判要旨】 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行政纠纷案件审理中,出现关联民事侵权案件中的生效裁判已基于相同证据对该布图设计是否符合法定登记条件作出明确认定的新证据,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在行政诉讼中采纳该新证据和该生效裁判的相关认定。
五、技术秘密案件
102. 民刑关联案件中技术秘密信息范围的认定【“玻璃机”技术秘密侵权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2039号
【裁判要旨】 侵害技术秘密民事纠纷案件中,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信息范围与关联刑事案件中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非公知性鉴定的技术信息范围不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信息范围,不能简单以刑事鉴定范围限缩原告主张的信息范围。
103. 技术秘密秘密性的判断【“石英玻璃纤维”技术秘密侵权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2467号
【裁判要旨】 1. 技术秘密的秘密性判断不同于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判断,不能直接以专利法中单一现有技术公开或者现有技术组合公开的方式认定技术信息的秘密性。
2. 特殊设备的内部尺寸、公差等细节通常不容易被观察到,现有技术中公开设备及其部件不必然已公开有关技术细节信息。
104. 技术秘密保密性的认定【涉“铸造生产设备”技术秘密侵权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2844号
【裁判要旨】 如果使用技术秘密的产品已经进入市场流通,在判断保密措施是否合理时,不仅应当审查权利人对内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更应着重审查权利人对外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以及保密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是否足以防止产品购买者、使用者以及其他不特定人员较为容易地接触相关产品并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相关技术信息。
105. 合理表明涉案商业秘密被侵害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举证责任转移的前提【涉“唾液酸”技术秘密侵权案】
【案号】 (2024)最高法知民终1078号
【裁判要旨】 权利人仅因产品名称相同主张被诉侵权人侵害其商业秘密,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的,不属于完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初步举证责任的情形,不足以导致举证责任转移。
106. 认定涉人工智能及算法技术秘密的考量因素【涉“视觉识别领域人工智能及算法”技术秘密侵权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1503号
【裁判要旨】 对于涉及以人工智能以及算法为内容的技术秘密,可综合考虑被诉侵权人有无接触权利人技术秘密的可能性、被诉侵权技术信息研发形成过程、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基本原理、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人产品在相同场景下的反应比较以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等因素,判断被诉侵权人是否使用了权利人的技术秘密。
107. 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的适格原告及侵权行为类型【涉“氟化工产品”技术秘密侵权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1228号
【裁判要旨】 1.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被告质疑原告资格时,如果原告对所主张保护的技术信息内容能够作出相对清晰的陈述,对该信息的来源或者形成过程以及与公知信息的区别等能够给出合理说明,并能够举证证明承载相关信息的载体为其所有效控制和管理,则可初步认定其为所主张保护的技术信息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 技术秘密侵权行为在具体表现形式上,既包括亲自实施非法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的直接行为,也包括教唆、引诱他人产生实施不法行为之动机和意图并决意实施的间接行为,还包括为他人直接实施技术秘密侵权行为提供必要配合、协助的帮助行为。
108. 合法获取商业秘密的主体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涉“高炉”商业秘密侵权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3173号
【裁判要旨】 权利人未能举证证明前员工具有侵占其商业秘密的意图并实施了足以导致商业秘密失控的行为,而前员工对其获取商业秘密作出了符合常理和商业逻辑的说明的,不宜认定前员工系非法获取商业秘密。
109. 涉医疗器械产品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涉“口腔CBCT”技术秘密侵权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3118号
【裁判要旨】 对于被诉侵权人制造、销售的医疗器械产品,权利人已经提交初步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人存在非法获取并使用有关商业秘密的行为,被诉侵权人仅以其上市产品获批医疗器械注册的时间晚于权利人取证时间为由抗辩称上市产品与取证产品不一致,故上市产品并未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但不能提交完整研发记录证明其上市产品另有其他技术来源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110. 返还专利权可作为技术秘密侵权案件停止侵害责任的承担方式【“无机杂化树脂”技术秘密侵权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2738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技术秘密申请专利,且未对专利技术方案作出实质性技术贡献的,有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依法应予返还。技术秘密权利人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虽未一并明确主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权属但提出了停止侵害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释明的基础上,将返还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作为停止侵害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直接作出裁判。
111. 利用技术秘密获取工程项目时的损害赔偿认定【涉“高炉煤气脱硫工艺”技术秘密侵权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2880号
【裁判要旨】 因利用他人技术秘密才获取商业机会承揽工程项目时,技术提供方在项目中的取酬数额一般可视为技术秘密商业价值的反映,可将该取酬额认定为技术秘密侵权获利,并以此为基础计算损害赔偿。
112. 主张权利的技术秘密内容是否明确、具体的认定【涉“高强度包装钢带”技术秘密侵权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868号
【裁判要旨】 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技术秘密具体内容由权利人自行确定还是由他人归纳整理,并不影响技术秘密是否明确、具体的事实认定。原告以在先关联刑事案件中的鉴定报告概括的相关信息作为请求保护的技术秘密具体内容的,人民法院不能仅以相关信息系由鉴定人概括得出而认定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内容不具体、不明确。
113. 不得以出租生产线规避技术秘密侵权【“长链二元酸”技术秘密侵权案】
【案号】 (2022)最高法知民终445号
【裁判要旨】 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使用技术秘密建成的生产线承载着被诉侵权技术信息时,为有效防止侵权行为持续发生以及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判令被诉侵权人不得以出租生产线等方式规避侵权而继续使用技术秘密。以出租生产线方式而继续使用他人技术秘密的,一般应当认定出租人与承租人构成共同侵权。
114. 侵害技术秘密时的专利权属认定【涉“航空发动机”技术秘密侵权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1454号
【裁判要旨】 未经许可将利用他人技术秘密形成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且无证据证明专利申请人及其登记的发明人对该技术方案作出了他人技术秘密之外的实质性贡献的,该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应归属于技术秘密权利人。
115. 侵害商业秘密案件证据保全范围及保护措施【涉“导航基带芯片”技术秘密侵权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967号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应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申请针对被申请人采取证据保全措施,需结合商业秘密案件的特点,除满足证据保全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考虑与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关联性、保护措施的必要性、保全范围与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合比例性等因素,并避免过分危及被申请人自身可能存在的商业秘密等正当权益。实际采取的证据保全范围明显超出保护涉案商业秘密的必要范围的,为降低被申请人合法权益被反向侵害的风险,应当责令保全申请人以及接触被保全证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专家辅助人等有关人员遵守保密义务,并及时以销毁或者退还等方式妥善处理因保全获得的额外资料。
六、计算机软件案件
116. 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默示许可抗辩的审查【“嵌入式地下水监测”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220号
【裁判要旨】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审查被诉侵权人提出的默示许可抗辩时,若著作权人能够证明其已通过合同约定、书面声明等方式,明确向被诉侵权人表示其软件许可仅采用明示授权模式,则原则上不应认定默示许可成立,但被诉侵权人能够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的除外。
117. 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及实质性相似的判断【“血液透析电子病历系统”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2586号
【裁判要旨】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请求保护的软件与被诉侵权软件的代码存在超出偶然巧合的高度近似,且被诉侵权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即使软件运行时部分界面存在差异,仍可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118. 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涉“红外热像仪”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2573号
【裁判要旨】 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除应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基本因素外,还可将侵权行为隐蔽性以及侵权人逃避法律追责可能性作为裁量因素;对于存在侵权手段隐蔽、侵权证明困难、侵权行为被发现和查证的客观概率显著较低的情形,可以适当提高惩罚性赔偿的倍数。
七、垄断案件
119. 涉及“联合经营体”的横向垄断协议认定【“联合经营体”横向垄断协议案】
【案号】 (2025)最高法知行终224号
【裁判要旨】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签订并履行协议的方式,以整合生产经营资源为名,组建所谓的去产能联合经营体,推举一家经营者统一对外经营,同时约定各自的市场份额、利润划分比例、债权债务比例以及给予停产方补偿分摊比例等的,应认定其达成并实施了横向垄断协议。
120. 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的认定【水泥协会横向垄断协议案】
【案号】 (2024)最高法知行终148号
【裁判要旨】 行业协会通过组建、召集、领导、策划、操纵、指挥、发起等行为,为垄断协议达成或者实施起到决定性或主导作用的,应认定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121. 原料药相关市场的界定【原料药樟脑横向垄断协议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行终30号
【裁判要旨】 通常情况下,一种原料药即构成单独的相关商品市场,但不同品种原料药之间具有较为紧密的替代关系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多个品种原料药构成相关商品市场。
122. 单次或短期的高价行为与长期性定价机制的反垄断审查【“管道热蒸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2862号
【裁判要旨】 1. 持续时间是判断垄断高价的重要考量因素。反垄断法规制的不公平高价行为,通常指向经营者持续性、系统性地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获取远超竞争水平利润的行为。对于单次或者短期的高价行为,需要慎重分析该高价行为是否因市场波动或者个别市场策略导致,除非原告能够证明该单次或者短期的行为直接、明确地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对消费者福利产生了显著损害,否则不宜将该行为认定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不公平高价行为。
2. 判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采用的长期性定价机制是否构成不公平高价,可以重点评估该定价机制整体上是否具备商业合理性、充分透明度以及其长期运行结果是否使价格保持在类似于市场竞争形成的合理价格区间内。
123.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及滥用行政权利限定交易的认定【“共享电单车”行政垄断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行终1011号
【裁判要旨】 1. 判断被诉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一般应审查被诉行为的实施是否行使了行政权力,行政权力的行使是否构成滥用,以及行政权力的行使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2. 被诉行为符合反垄断法关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条款规定的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等具体行为类型的,可以直接推定其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3. 被诉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缺乏法律依据设置特许经营权的,本身就是非法行使行政权力干预市场准入,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
124. 经营者集中申报人的起诉资格【涉“纸基无菌包装材料”经营者集中审查案】
【案号】 (2025)最高法知行终274号
【裁判要旨】 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针对经营者集中申报作出的决定,包括不附加限制性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法律并未明确禁止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在特定情况下,不附加限制性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仍然可能对特定当事人包括特定申报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该特定当事人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八、程序性案件
125. 专利权属争议的仲裁与诉讼的程序衔接【涉“谐振结构”发明专利权权属管辖案】
【案号】 (2025)最高法知民辖终252号
【裁判要旨】 当事人就涉案专利的权属等问题已协议约定仲裁,且一方已经在先提起仲裁争议的,另一方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权权属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26. 以应用软件商店平台经营者为被告时的管辖连结点认定【涉“订阅管理”发明专利侵权管辖案】
【案号】 (2025)最高法知民辖终170号
【裁判要旨】 专利权利人主张应用软件商店平台经营者通过平台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构成许诺销售、销售,并以其为被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该应用软件商店平台经营者的住所地可以构成案件管辖连结点。
127. 终端产品销售商构成产品零部件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的适格被告【涉“液晶基板玻璃”发明专利侵权管辖案】
【案号】 (2025)最高法知民辖终190号
【裁判要旨】 专利权利人主张涉案终端产品的零部件系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侵权产品,并以该终端产品销售商为被告的,可以认定其构成适格被告。
128. 线下销售时可任意指定的收货地不宜作为管辖连结点【“偏二氯乙烯共聚物”发明专利侵权管辖案】
【案号】 (2024)最高法知民辖终296号
【裁判要旨】 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线下销售时可以由购买人任意指定的收货地一般不宜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连结点。
129. 犯意诱导型取证时的管辖确定【涉“天冬氨酸酶变体”发明专利侵权管辖案】
【案号】 (2025)最高法知民辖终220号
【裁判要旨】 在侵害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中,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被诉销售者仅基于权利人指定的制造商和被诉侵权产品而采购并实施销售行为,且无证据证明销售者在权利人取证之前曾销售该被诉侵权产品的,可以认定销售者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被诉侵权人仅基于权利人的取证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该销售者住所地以及销售行为地不能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130. 原告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时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涉“某非处方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管辖案】
【案号】 (2025)最高法知民辖终214号
【裁判要旨】 1. 是否准许原告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将直接影响管辖权异议审查时,应当先处理该撤回起诉申请,再审查管辖权异议。
2. 在部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中,一审法院裁定全案移送管辖前,原则上应保障原告以及其他被告的知情权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131. 含有不同管辖协议的多个牵连诉讼的管辖【“音乐版权许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管辖案】
【案号】 (2025)最高法知民辖终11号
【裁判要旨】 案件包含具有牵连关系的多个诉讼,且其所包含的有关诉讼的管辖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不相同时,应当考虑诉讼牵连关系的紧密程度、合并管辖和审理的必要性、协议管辖适度优先等因素,协调平衡诉的合并利益与当事人的管辖利益,确定合适的管辖法院。牵连关系的紧密程度高、合并管辖和审理的必要性强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协议管辖法院可行使全案管辖权。
132. 涉非对称管辖协议案件的管辖认定【涉“视频编码”标准必要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管辖案】
【案号】 (2025)最高法知民辖终122号
【裁判要旨】 管辖协议约定一方只能向特定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可以任择一国法院起诉,当事人以该管辖协议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所称排他性管辖协议为由,主张中国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特别说明:除个别案件裁判文书因当事人主张涉及其商业秘密等需作进一步审核处理外,有关案件裁判文书均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公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