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视点 | 商标法施行四十多年迎来首次全面修订 将进一步提升商标保护

栏目:商标资讯 发布时间:2026-07-01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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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商标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商标法自1983年施行四十多年后,迎来的首次全面修订。

商标法自施行以来,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法治保障作用。本次修订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进一步提升商标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水平。

本次商标法修订的重要意义有哪些?主要内容有什么?总体思路是什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商标法修订的重要意义有哪些?

答:商标法修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迫切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筹推进商标法修订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提出根据实际及时修改商标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有关重大决策部署,迫切需要及时通过法定程序把党在新时代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商标工作的政策主张转化为法律规定,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品牌强国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依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

商标法修订是积极回应解决商标领域实践难题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国商标领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屡禁不止,一些商标囤积闲置现象久治难消,严重挤占商标公共资源;同时,商标不当使用花样翻新、商标侵权惩戒机制不足、商标注册人过度维权、商标代理市场失序等问题也较为突出。解决上述实践难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商标领域法治建设,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着力补齐制度短板弱项,积极回应社会重点关切,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为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提供有力制度支撑。

商标法修订是系统总结我国商标领域经验成果的重要举措。1983年施行的商标法,立足于改革开放初期市场经济发展需求,搭建起我国商标制度基本框架;此后,该法于1993年、2001年、2013年和2019年历经多次部分修正,但2013年以来未对商标法进行大的修改。这次商标法修订,在以往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全面梳理该法施行四十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商标领域在确权、维权、监管、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实践情况,把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有益经验和制度探索成果提炼上升为法律规定,进一步丰富完善我国商标制度体系。

问:本次修订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新修订的商标法由原来的“8章、73条”增加为“9章、87条”,对篇章结构作了较大调整,条款内容进一步丰富。总结这次修法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完善商标工作总体要求。一是,为准确理解把握商标内涵,明确本法所称商标是指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同时,为适应网络经济发展对加强商标保护的需要,明确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的商标使用行为属于本法调整范围。二是,划定部门职责分工。贯彻落实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商标注册、管理、执法等部门的职责分工,规定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商标注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商标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商标执法职能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商标执法工作;同时,要求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工作的部门和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按照以上规定的原则,对有关章节涉及部门职责的内容作了相应调整,确保部门之间职责清晰、分工明确,依法推动形成工作合力。三是,为便于市场主体查询、注册和使用商标,提升商标工作质效,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需要,要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商标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商标业务办理的便利化程度,完整、准确、及时发布商标信息,提高商标信息服务和管理水平。四是,强调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完善商标注册条件。这次商标法修订,增设专章集中对商标注册条件进行规定,完善商标注册的具体要求,便于市场主体准确理解把握有关规定。一方面,积极适应移动互联网和数字化传播技术的发展,进一步拓宽商标可注册要素范围,增加规定动态标志及其与相关要素的组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回应新兴领域发展需求,促进提升经济发展活力。另一方面,进一步严格规范商标注册条件。一是,明确同中国共产党的名称、党旗、党徽、勋章或者重要理论成就、历史事件相关的标志性要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二是,规定以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标志等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效果等,不得注册为商标;三是,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此外,进一步前移商标管理预防窗口,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存在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加大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惩戒力度。

完善驰名商标相关制度。一是,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将禁止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抢注他人已注册驰名商标,扩大至不区分注册与否均禁止抢注,不再以注册与否区分驰名商标能否跨类别保护。二是,遏制过度追求“认定”驰名商标的现象,将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的表述修改为“确认”;同时增加规定,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三是,针对我国一些企业的商标在境外被抢注等现象,为加强我国企业境外权益保护,增加规定在境外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或者处理商标案件过程中,需要证明商标在我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应当事人请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加大商标管理力度一是,严把审查注册关。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明知标志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工艺、原料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造成不良影响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标注册申请人违反“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上述情形仍接受其委托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准予商标注册,造成不良影响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是,严格规制“心机商标”。针对利用“心机商标”等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规定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三是,完善注册商标退出机制。在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基础上,增加规定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主动撤销,推动解决商标“注而不用”难题。四是,加强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管理。要求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和监督能力,并规定存在因怠于行使商标管理职责对消费者造成损害、集体商标注册人无正当理由不准许其组织成员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无正当理由不许可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使用证明商标等情形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外,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于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负责商标管理工作、商标执法的部门投诉、举报。

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一是,明确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实施或者帮助委托人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商标代理机构的指派承办商标代理业务,不得自行接受委托;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对其签名办理的商标代理业务负责。二是,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及其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报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备案;商标代理机构未依法备案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是,加大对商标代理机构的处罚力度,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以欺诈、诱骗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规定的违法情形,仍接受其委托;违反“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规定;存在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规定情形;以欺诈等不正当手段为中国境内委托人办理境外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损害委托人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四是,加大对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处罚力度,规定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自行接受委托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同时在两个以上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其他严重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行为。

完善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措施一是,完善商标案件行刑衔接机制,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犯罪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商请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和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工作的部门提供专业支持、认定意见以及对侵权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置等协助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二是,完善商标执法措施,增加规定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三是,明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四是,规定以恶意串通、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等方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问:商标法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本次商标法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以下总体思路,认真开展各项工作: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着力加强知识产权法治建设,依法促进商标保护和运用,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解决商标领域突出问题,完善商标注册、管理、执法、保护等方面的制度规定,把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做法和制度规定上升为法律,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作用。

三是做好与相关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衔接,增强法治的统一性、协调性,护航高水平改革开放,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按照以上总体思路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机关通过实地开展立法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人民法院、地方商标管理和执法部门、企业、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凝聚社会共识,提高立法质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