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关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栏目:商标资讯 发布时间:2026-07-02 来源: 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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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26年6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商标法》,并将于2027年7月1日施行。近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体现出此次新法修订过程中的诸多考量。现整理如下,以饲读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商标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和高等院校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修订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向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福建、广东、北京、重庆、河南、内蒙古等地调研,还就修订草案中的重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6月4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1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第五十四条对“商标的使用”的定义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建议,明确“商标的使用”包括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的使用行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相关规定。

二、修订草案第十五条第一款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中国共产党的重要理论成就、历史事件相关的标志性要素具有特定意义,建议明确此类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同中国共产党的“重要理论成就、历史事件相关的标志性要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三、有的常委委员、社会公众提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国家公园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等标志的使用作了专门规定,建议做好与这些规定的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公园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等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修订草案第四十条第二款对商标行政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该规定涉及具体司法审判规则和事实认定标准,不宜在本法中作出规定,建议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等方式对此作出具体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去修订草案第四十条第二款。

五、修订草案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有的部门、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公众提出,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案件时有发生,扰乱商标管理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建议加大打击力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将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律责任修改为“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二是,增加规定对于“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投诉、举报。三是,明确对“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准予商标注册,造成不良影响”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近年来,商标代理市场竞争失序问题突出,建议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备案管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及其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报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备案。各级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管理。同时,对商标代理机构未依法备案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有的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我国一些企业的商标在境外被抢注,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对企业“出海”造成不利影响,建议加强对企业相关权益的保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在境外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或者处理商标案件过程中,需要证明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应当事人请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八、修订草案第七十五条中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起诉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有的常委委员、地方、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以“起诉前”作为未使用抗辩的截止时间,会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发现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后象征性使用商标留下空间,导致商标重注册轻使用问题加剧,建议将“起诉前”修改为“侵权行为发生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九、修订草案第七十八条对恶意诉讼的处罚作了规定。有的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恶意诉讼”的表述,建议做好与民事诉讼法的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恶意提起商标诉讼”修改为“以恶意串通、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等方式提起商标诉讼”。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6月10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中央有关部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地方商标管理和执法部门、法院、基层立法联系点、商标代理机构、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就修订草案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聚焦解决商标领域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商标注册、管理和保护等制度,有利于提升商标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总体可行。修订草案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审议通过。与会人员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有的意见已经采纳。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6年6月23日

来源:中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