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 刑民交叉适用惩罚性赔偿,提高司法保护整体效能——付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某股份公司诉付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股份公司经商标权利人授权,依法享有“
”“
”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和维权主体资格。自2015年4月起,被告人付某在经营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期间,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指使员工生产带有涉案注册商标标识的容器、标签贴纸,批量供货给王某制假、销假团伙。同时,付某从王某团伙采购胶水原料,组织员工私自生产假冒汉高等品牌的胶水产品,销售给刘某团伙,累计非法经营数额400余万元。王某团伙购入上述假冒涉案品牌包材后,将无品牌散装胶水灌装成正品对外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1600余万元。2018年7月至案发,付某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指使员工非法制造并对外销售假冒“
”“
”的注册商标标识,公安机关依法查扣假冒标识共计31万余件。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付某、王某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请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刑事案件审结后,涉案商标权利人某股份公司就本案侵权事实,另行向涉案被告人付某等人提起了民事侵权赔偿诉讼。原告主张,付某等人大规模生产、销售假冒涉案品牌的产品及商标标识,并批量供给多个制假、售假团伙,导致大量侵权商品及标识流入市场、肆意泛滥,侵权恶意极其明显,给原告品牌声誉与市场权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同时,涉案产品为工业设备专用胶水,广泛应用于工业机器设备运行场景,伪劣假冒胶水质量不达标,极易引发设备故障、零部件脱落等安全隐患,不仅会造成设备财产损毁,还可能危害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具有较高的社会危害性。据此,原告依据被告人侵权获利情况,主张适用4倍惩罚性赔偿,诉请判令付某等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660余万元。
裁判理由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
”“
”等商标经核准注册,且在注册有效期内,依法受我国法律保护。
在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材料,认定被告人付某、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侵权时长、涉案金额、犯罪地位、作用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法作出判决:判处付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七十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刑事判决现已生效。同时,法院对另案处理的其他30余名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对扣押在案的假冒商品、标签、容器等全部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认定付某等人的涉案行为已严重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综合考虑付某实际控制的公司曾获商标权利人授权,受托生产指定型号的产品包装,具有合法合作基础,却长期实施侵权行为,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非法经营数额巨大、侵权情节严重等因素,法院据此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判决付某等人连带赔偿某股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20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该案民事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为大规模商标侵权系列案件,涉案犯罪人员共计30余人,人数众多;涉案总金额达数千万元,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突出。对此,法院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惩治侵权行为,形成“刑事严惩+民事追责”的双重保护体系,实现精准有力的司法震慑。刑事层面,法院对涉案人员依法从严惩处,彻底捣毁规模化、产业化假冒侵权黑色产业链。民事层面,法院依法支持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诉求,最大限度填补权利人经济损失,充分彰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与温度。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始终坚持中外当事人权益平等保护原则,彰显了人民法院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强化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司法立场。
案例十一 惩治走秀活动假冒服务商标行为,明确服务商标刑事保护规则——黄某、王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基本案情
第G1102827号“DIOR”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和安排文化、艺术、教育和体育讨论会、报告会或代表大会、时装表演”等服务上,案发时在注册有效期内。
2020年至2023年,被告人黄某经营多家公司,雇佣被告人王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上海、沈阳、武汉等地开展带有“DIOR”标识的儿童时装表演活动,以此收取报名费用。期间,被告人黄某、王某还从非正规渠道低价购入与“DIOR”品牌同款式的服装,采购带有“DIOR”标识的领标、水洗标,通过更换、缝制领标、水洗标的方式假冒正品服装,用于儿童走秀活动。
经审计,被告人黄某组织开展7场带有“DIOR”标识的走秀活动,违法所得8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参与组织开展其中4场走秀活动,违法所得50余万元。
裁判理由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在走秀现场背景屏幕、招募材料、邀请函、宣传海报等中使用“DIOR”标识,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属于使用服务商标的行为。被告人使用“DIOR”商标主观上存在攀附注册商标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不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不构成合理使用。被告人组织儿童走秀,提供场地、舞台效果、服装、摄影、摄像等服务,以此收取服务费用,其获利来自提供服务的对价,而非销售商品,故被告人收取的服务费用应当被认定为违法所得。综上,被告人黄某、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黄某系主犯,王某系从犯。王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等从轻、从宽情节。据此,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上海首例涉服务商标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该案裁判全面分析了假冒服务商标犯罪中,相同商标、同一种服务以及商标性使用的认定标准,明确了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标准。该案依法从严打击了假冒服务商标组织开展儿童走秀活动,在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体现了对消费者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司法保护,依法维护和保障了服务产业的有序市场秩序。该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获评2025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十二 正品翻新改造构成商标侵权,强化产业链源头司法治理——杨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3年初,被告人杨某经营“佳某网络科技”加工厂(未注册),雇佣近20名员工,未经“HUAWEI”“ZTE”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从他人处低价收购废旧的“华为”“中兴”品牌光猫,采购光纤跳线、电阻、天线、开关、电源等配件,通过焊接电路板、更换配件及外壳、变更型号、刷机升级等方式,对收购的废旧光猫进行翻新和重新组装,同时加贴自行打印的条码标签、进网许可证等,使用向他人定制的印有前述注册商标的外壳、纸盒、说明书等进行包装后,在线上平台及线下对外销售。
2023年2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杨某的上述加工厂及仓库内,查获带有前述注册商标的产品3000余件,货值金额21万余元;查获带有前述注册商标的产品外壳、纸盒、说明书等共计6万余件。经审计,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杨某经营加工厂、销售带有前述注册商标的产品金额总计9,352,650元。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审理中,被告人杨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对商标权利人华某技术有限公司及中某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赔偿,取得上述两家公司的谅解,同时退出了违法所得50万元。
裁判理由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华为”“中兴”均系国内知名品牌,涉案产品被广泛应用于家庭、办公场所,被告人杨某制假售假行为不仅侵害了商标权利人利益,损害了企业的商誉,还破坏了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告人杨某自述曾就职于中国电信,其对涉案产品的结构、性能、用途、销售渠道、制假行为的违法性等均应有所了解,但其仍然实施涉案犯罪行为,并以此为业,从租赁厂房、雇佣员工,到收购废旧产品后进行翻新、销售,进行规模化生产,且侵权产品销售金额高达930余万元,销售时间长、范围广,故被告人杨某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据此,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70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该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审理中促成了被告人向商标权利人合计赔偿经济损失220万元,及时弥补企业经济损失。同时,该案判决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的精神,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此外,该案裁判有效打击、斩断假冒电子产品的黑色产业链,有力震慑了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实现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全方位司法保护,为民营企业稳健发展筑牢法治后盾。
案例十三 完善商业秘密损失评估规则,助力芯片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郭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基本案情
两被害单位绍兴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科技公司系母子公司,共同从事人工智能芯片的研发及销售,并于2020年研发完成涉案芯片项目。该项目芯片由多模块组成,其中涉案两项技术系自研模块,是实现芯片功能的关键技术。经鉴定,该两项技术信息在案发前不为公众所知悉。同时,被害单位通过对服务器设置物理隔离、控制网络访问及数据传输、制定保密工作制度、签署保密协议等,对涉案技术信息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被告人郭某原系被害单位创始人、首席运营官,负责涉案项目芯片研发工作,曾与被害单位签署保密协议。2022年9月至11月,郭某为提升后续与公司谈判的话语权、便于离职后继续使用相关技术数据,擅自非法复制、传输包括涉案两项技术信息在内的大量保密数据至本地电脑,并上传至个人网盘。经鉴定,郭某存储于其个人网盘文件内的代码与被害单位涉案技术信息代码具有同一性。经价值评估,涉案两项技术信息的合理许可使用费为231万元。
裁判理由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涉及非法获取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该类犯罪中权利人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所造成损失数额的评估计算,应当根据个案中权利人实施涉案商业秘密的实际情况,结合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予以综合考虑。一般而言,商业秘密评估方式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三种。经查,该案中,一方面,涉案商业秘密所涉产品在案发时的销售时间较短、销售数量较少,且均为特殊时期流片投产,属于非正常生产、销售状态,相关销售数据不具备收益法和市场法的适用条件,故该案商业秘密价值评估鉴定未采用这两种评估方式。另一方面,被害单位对于涉案商业秘密所涉研发支出能够提供规范、完整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故该案采用成本法评估涉案商业秘密价值更为科学、合理。同时,该案评估鉴定仅涉及两被害单位的自研模块,并经过核查将相关费用予以剔除和调整,已作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法院认定,被告人以盗窃手段获取被害单位的商业秘密,给被害单位造成的损失共计231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据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该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系全国首例人工智能芯片领域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被害单位之一的上海某科技公司系位于临港新片区的科创类民营企业,从事人工智能芯片的研发及销售,涉案技术信息系其核心资产。该案由芯片领域专家陪审员参与组成合议庭审理,在2024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身为被害单位联合创始人、股东,其侵权行为不仅对这家初创科技企业造成重大冲击,亦危害芯片产业的安全发展。审理中,法院在依法惩治刑事犯罪的同时,促成被害单位与被告人一揽子解决股权争议,助力被害单位尽快实现企业重整、恢复正常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了芯片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该案获评2024年度上海市打击侵权假冒典型案例、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
案例十四 明晰侵害商业秘密犯罪主观要件,筑牢企业商业秘密安全防线——郑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某于2017年8月至2020年期间,在某公司担任薄膜设备工程师一职,其通过签署的《劳动合同》《离职保密承诺书》等承诺对该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021年8月,郑某接受某信息公司的邀请,成为该公司的行业专家顾问。2021年10月至案发,郑某违反保密约定,利用自己掌握及向某公司员工刺探而获取的信息,以某公司专家的名义,多次接受某信息公司的安排,为与某公司业务相似或具有竞争性业务的公司提供有偿咨询。其中,郑某于2022年2月接受了该咨询公司的电话访谈,在知道实际咨询方系境外组织的情况下,仍将其掌握和刺探的有关某公司的商业秘密通过某信息公司非法提供给境外的组织、人员,并非法获利2062.40元。2022年9月,郑某被拘传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提请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理由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商业信息系某公司投入创造性劳动形成的成果,凝聚研发团队的智慧。该经营信息事关企业在国际和国内行业中的竞争力与长远发展,被害单位从未对外公开;被告人郑某亦确认相关信息属于企业未公开资料,可见涉案信息不为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亦不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被害单位制定《机密信息保护政策文本》,并与郑某签署《劳动合同》《离职保密承诺书》等,对涉案信息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故涉案商业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被告人郑某离职后,违反保密约定及企业保密管理制度,在明知咨询方系境外组织的情况下,将从前同事处非法探知的涉案商业秘密,连同自己掌握的商业秘密一并提供给境外咨询方,其行为已构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在家属协助下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郑某犯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该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立足经济全球化背景,面对日趋复杂的国际竞争格局,该罪名的设立旨在强化国内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效防范商业间谍风险。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上海法院审理的首例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案。判决围绕境外机构主体性质、刺探与非法提供行为表现、行为人“明知”的主观故意等核心要件逐一作出审查认定。该案判决严厉打击了境外组织针对国内重点企业实施的商业间谍犯罪活动,筑牢企业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安全防线。该案获评2023年度上海市打击侵权假冒典型案例、上海市商业秘密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十五 运用从业禁止制度阻断再犯,强化涉外商业秘密刑事规制——张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案
基本案情
华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汽车零部件及智能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等。2020年8月至2023年10月,被告人张某在华某公司工作,期间签订了保密承诺书并接受公司的保密培训。
离职后,张某向华某公司员工刺探有关公司智选车团队人员迁移安排等信息,并接受A公司安排,为注册于境外的B公司提供有偿咨询,将其本人在工作中掌握的华某公司拟上市车型的内部代号、市场定位、配置、定价等信息及通过向他人刺探获得的华某公司智选车团队人员迁移安排等信息非法提供给境外组织、人员,并以此非法获利1700余元。
裁判理由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三款拟上市车型的内部代号、市场定位、配置、定价及智选车团队人员迁移安排等经营信息构成华某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人张某明知委托咨询方可能系境外组织,仍放任该结果接受咨询,为境外组织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其行为已构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等从轻从宽情节。被告人张某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综合考虑其掌握商业秘密的实际情况及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对其适用从业禁止。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七百三十元;禁止被告人张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新能源汽车相关的职业。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该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系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典型案件。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明知对方可能系境外组织、个人,仍为其刺探并向其提供商业秘密的,符合该罪构成要件。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判处实刑,同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预防再犯罪的需要,首次在该罪名中适用从业禁止制度。该案裁判既有力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也切实维护我国企业的全球化产业布局和综合竞争力,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示范指引。该案2026年获评上海法院涉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十六 首例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行政诉讼案,明晰司法审查裁判规则——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第5612284号“”是第三人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在中国注册的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茶。原告某餐饮管理公司于2018年至2019年间分三次从新加坡进口茶叶,委托案外人报关公司为其办理进口上述茶叶的手续,其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茶叶包装上贴附标有“盛玺龙井茶”及“龙井茶”字样的中文标签,后在国内进行销售。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决定责令原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茶叶,罚款545,273.06元。原告不服,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出的复议理由于法无据,遂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裁判理由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区域性经济特区,属于我国司法管辖的范围。本案中,原告某餐饮管理公司向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品产自涉案证明商标限定的种植地域范围。其在商品外包装突出标注“盛玺龙井茶”“龙井茶”中文字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原产地、品质特征等产生混淆误认,侵害第三人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对原告涉案行为作出的认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针对原告涉案侵权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法律法规适用准确、程序合法合规,处罚结果并无不当。同时,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具备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其复议决定合法。综上,原告主张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系首例涉地理标志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是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的生动实践,是浦东法院在全国率先探索打造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升级版的重要成果。该案进一步明晰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的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规则,法院通过全面审查被诉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的事实证据、法定职权、法律适用与办案程序,重点关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件中合法来源认定、违法经营额核算、处罚裁量情节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等审查要点,依法确认涉案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合法有效,有力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严规范地理标志市场秩序。作为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典型知识产权行政案件,该案明确,自贸区进口商品并在境内销售,相关经营行为应当遵守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该案获评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2022年上海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上海浦东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