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七 发挥行为保全及时救济功能,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上海某科技公司诉陈某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上海某科技公司系涉案游戏运营方。涉案游戏是一款银河冒险策略游戏,获得过诸多奖项,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经济价值。涉案游戏运营方持续进行开发、更新、测试以提升玩家的游戏体验。在相关版本上线前,被申请人陈某等多名玩家受邀参加游戏内测并签订了《保密协议》。内测期间,陈某违反保密协议擅自使用电子设备对测试内容和画面进行拍摄、录制,并多次向他人披露涉案游戏尚未发布的角色动态形象、技能数值与技能特效等。申请人认为,涉案游戏尚未公布的角色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陈某一旦进一步披露上述信息,将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故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
裁判理由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申请人对涉案游戏及其角色设计享有合法权益。该游戏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和商业价值,涉案游戏角色尚未对外公开,申请人已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采取保密措施,相关未公开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结合在案证据,陈某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约定、擅自披露未公开游戏角色信息的行为,侵权成立可能性较大。第二,陈某擅自披露涉案未公开游戏角色信息,会导致部分玩家提前获知该信息、调整游戏玩法策略,破坏游戏竞技公平性,损害广大玩家的游戏体验;同时大幅削弱游戏新版本的神秘感与新鲜感,降低游戏市场关注度,扰乱权利人既定的版本宣传、上线发行等商业安排,额外增加企业运营成本。若不采取保全措施,有很大可能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第三,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不会对陈某合法权益造成不当损害。涉案未公开游戏角色信息不属于社会公共资源,所涉权益为民事私权范畴,保全措施的适用亦不会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其陈述,可以初步认定,涉案游戏常规更新周期42天,本案申请保全时已临近版本更新窗口期,侵权风险紧迫,符合诉前行为保全“情况紧急”的法定适用条件。综上,为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范损害扩大,法院在未预先听取陈某陈述的情况下,于48小时内快速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责令陈某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在游戏测试期间擅自拍摄、录制的申请人享有权利的涉案游戏未公开内容,保全期限持续至申请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且案件裁判生效之日止。
裁定作出后,被申请人陈某未申请复议。涉案保全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首先,该案系全国首例剧透游戏未公开角色诉前行为保全案,首次明确游戏未公开角色设计可构成商业秘密经营信息,确立该类案件的司法认定标准和裁判规则,填补了行业司法保护空白。其次,该案裁判充分结合网络游戏行业发展特点和司法保护需求,对被诉行为给游戏企业所带来的“难以弥补的损害”以及给游戏产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予以综合考量,为同类案件保全裁量提供清晰指引。再次,该案参照了国务院《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及上海市落实该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的相关精神要求,作为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辖区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紧急侵权情形,未经预先听取被申请人陈述即快速作出保全裁定,高效遏制侵权行为,取得良好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最后,该案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施行后,上海法院首例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案件。该案获评2024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并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Lex商业秘密判例集”数据库(WIPO Lex Trade Secrets Case Law Collection)收录。
案例十八 规制网络游戏商业代练,强化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深圳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诉佛山市南海区某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是游戏《某荣耀》的著作权人,并授权申请人深圳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独家运营该游戏。《某荣耀》游戏已拥有广泛的玩家群体。作为公平竞技类网络游戏,《某荣耀》向用户免费提供游戏下载,并通过营造公平的竞技环境吸引更多用户,提供“皮肤”等增值服务以从中获利。《某荣耀》游戏通过用户协议要求用户实名制登记,不得将游戏账号提供给他人做代练代打等商业性使用。为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要求,《某荣耀》账号严格采用实名制并配有完备的“防沉迷”措施,未成年人仅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的时间段内登录游戏。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某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的“代某帮”APP以“发单返现金”、设立“某荣耀”专区的形式引诱、鼓励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用户通过其平台进行商业化、规模化的游戏代练交易并从中获得收益。接单者可以非真实身份登录涉案游戏,未成年人亦可接单获得他人的游戏账号绕开“防沉迷”机制进入游戏并赚取费用。“代某帮”客户端通过“安全保证金”“效率保证金”等方式保障交易实现,从用户充值手续费、提现手续费、订单结算手续费中抽取一定比例费用作为平台收益,并明确要求接单者均需关闭手机定位以避免封号等处罚措施。申请人认为,“代某帮”APP允许未成年人进行代练接单、交易的行为使得申请人的游戏运营处于被查处的风险中,极大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采取保全措施具有紧迫性和可行性,故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
裁判理由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为实质性地破坏了游戏的公平竞技匹配机制及游戏平衡,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存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此外,被诉行为还妨碍了申请人的防沉迷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方案》等要求落实网络实名制和防沉迷机制。申请人运营的《某荣耀》游戏对未成年人登录游戏的时段和时长都进行了限制。被诉行为可使未成年人不受限制地、便捷地获取他人游戏账号登录《某荣耀》游戏,从而规避前述限制,导致申请人的防沉迷机制落空、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监管法规形同虚设。基于被申请人商业化、规模化的运营以及网络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的特点,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质疑申请人的合规运营和社会责任承担,使得申请人处于被查处的经营风险之中,亦会增加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风险,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该行为保全具有可行性和紧迫性。据此,法院未经预先听取被申请人的陈述即快速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责令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某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停止通过“代某帮”APP允许未成年人提供《某荣耀》游戏代练;被申请人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2345手机助手”中提供“代某帮”APP,直至“代某帮”APP停止允许未成年人提供《某荣耀》游戏代练行为。
裁定作出后,被申请人未提出复议。涉案保全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该案系全国首例针对网络游戏商业代练行为提起的不正当竞争诉前行为保全案。针对商业代练行为破坏游戏防沉迷管控机制、扰乱网络游戏正常运营体系、破坏行业公平竞争秩序的突出问题,法院依法快速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及时制止涉案不当行为,有效阻断损害后果持续扩大。该案及后续关联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进一步明确,互联网企业开展商业创新、参与市场竞争,必须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与行业公认商业道德,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商业模式,不得以破坏防沉迷机制、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违规方式谋取商业利益。该案对规制网络游戏商业代练行为、整治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游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示范引领作用,同时为强化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守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坚实司法支撑。该案获评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入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卷(2019-2023)》。
案例十九 首次作出证据出示令裁定,破解权利人举证困境——某酒店、邵某某诉上海某餐饮管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酒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原告邵某某。原告某酒店及其关联企业经营十余家“邵東家”餐厅。2016年3月28日,两原告获准注册第16265411号“邵東家”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饭店、餐馆等。被告上海某餐饮管理公司与其分公司共同经营“绍东家(某万达店)”。该餐厅门头及店内悬挂“70後的紹東家SHAO DONG JIA”牌匾,店内菜单等上有“紹東家SHAO DONG JIA”等标识,并在微信公众号、大众点评、美团外卖的宣传中使用“紹東家”“绍东家”等标识。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合计300余万元。
裁判理由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线下门店经营和线上微信公众号、大众点评、美团外卖等使用了“紹東家”“绍东家”“70後的紹東家SHAO DONG JIA”“紹東家SHAO DONG JIA”等标识。其中,“紹東家”与第16265411号注册商标相比,读音完全相同,“東家”二字相同,“紹”和“邵”字形相近,两者构成近似商标;“绍东家”系“紹東家”的简体书写,与第16265411号注册商标相比,读音完全相同,字形相近,两者构成近似商标;“70後的紹東家SHAO DONG JIA”和“紹東家SHAO DONG JIA”标识中,“紹東家”为主要呼叫和识别部分,且以较大字体进行了突出使用,故均与第16265411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判断,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该服务与两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根据大众点评APP上的部分评价,已有消费者对“绍东家”和“邵东家”的服务来源产生了实际混淆。被告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第16265411号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侵害了两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案审理中,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作出书证提交裁定,责令被告提交其经营“绍东家(某万达店)”期间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的增值税纳税材料及相关财务账簿、原始记账凭证等能够反映侵权获利的关键证据。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书证提交义务,拒不提交涉案财务证据。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法院依法推定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事实成立。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市场知名度、被告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规模、主观过错等因素,最终全额支持原告提出的300余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就被告经营的所有店铺侵权纠纷达成一揽子和解方案,二审法院最终以调解方式审结全案。
典型意义
该案所涉责令提交书证民事裁定书证出示令,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后,上海法院首例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作出的书证出示令。针对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财务账册、原始凭证等关键证据的证据妨碍行为,法院依法适用证据妨碍排除规则,推定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成立。该案是司法层面破解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举证难”的有益探索与积极实践,通过规范运用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等证据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大幅降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举证门槛与维权成本,为权利人依法维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二十 同步采取网盘证据保全与行为保全,有效防范商业秘密泄露风险——某汽车有限公司诉李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汽车有限公司系落户临港新片区的新能源汽车制造商,被告李某系该公司员工,自2020年2月起负责公司数据中心服务器搭建、数据库运维等工作。原告主张,被告利用工作账号通过公司专用网络非法进入企业内部数据库,多次擅自下载与其岗位职责无关且专属于原告的供应商名单、数据库资料等商业秘密信息,涉案数据容量达600GB,并将上述涉密数据擅自上传至多个公共云存储空间,存在严重泄密风险。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销毁存储涉密信息的载体,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为遏制涉密信息进一步扩散、防止损害后果持续扩大,原告在提起诉讼后,向法院申请诉中证据保全及行为保全。
裁判结果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了劳动合同、部分涉密资料、企业保密措施等初步证据,并就涉案保全申请依法提供担保,保全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被告擅自批量导出、外传企业涉密数据的行为,使得原告已失去对涉密信息的控制,涉密信息面临随时被非法披露、二次传播的重大风险,且存储于公共云空间的涉密数据可随时被删除、篡改,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可能灭失、事后难以取得的紧急情形。鉴于大量涉密信息已被上传至公共云存储空间,若先行组织听证、听取被告陈述,极易延误保全时机、导致证据毁损灭失,严重影响保全效果。据此,法院未经预先听取被告陈述,在48小时内快速作出证据保全及行为保全裁定。保全实施过程中,法院主动对接云存储服务商,攻克SaaS模式云端存证的技术难点,在不影响云存储服务商正常运营服务的前提下,依法对涉案侵权账户采取封禁保全措施,固定并提取涉案账户操作日志、登录记录等关键证据。审理中,结合原告举证证据及证据保全调取的证据材料,法院查明被告涉诉行为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该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实现民事司法保护与刑事追责的有效衔接,全链条严厉打击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是企业立足市场、参与竞争的核心无形资产,更是企业创新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对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保护司法诉求,浦东法院坚持高效履职、精准施策,依法快速审查并落地实施保全措施。本案系通过封禁云存储账户方式,同步进行商业秘密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的知识产权案件。创新性破解了互联网云端场景下商业秘密泄露扩散快、取证难、损害不可逆等司法痛点,为有效化解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维权举证困境、防范重大侵权损害发生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实践样本。
来源:上海浦东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