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重视商标注册申请补正的规定

栏目: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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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埃斯顿·马汀·拉共达有限公司第14863694号“ASTON MARTIN及图”商标,不服商标局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工商总局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维持了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决定。该案例说明,申请人应重视准确使用表述《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申请人应重视注册商标申请商品∕服务项目不合格需要补正的,仅有一次补正机会的规定。

 

         埃斯顿·马汀·拉共达有限公司不服商标局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案

        一、案情简介

       2014年7月23日,埃斯顿·马汀·拉共达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委托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了第14863694号“ASTON MARTIN及图”商标注册申请,指定服务为第40类定造游艇、研磨抛光、配钥匙、织物防水处理、木器制作、书籍装订、玻璃窗着色处理(表面涂层)、烧制陶器、油料加工、剥制加工、皮革染色、图样印刷、废物和垃圾的回收、空气净化、水处理、发电机出租。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该申请所申报的部分服务项目不规范,于2014年12月6日向申请人发出了《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定造游艇服务’不规范,应按规范的名称申报”。2014年12月25日,申请人将《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交回,修正后的项目为“定做游艇(替他人)”。

       商标局认为表述虽明晰准确,但已不属其申请类别,而是属于第37类服务,属于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情形。据此,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商标局向申请人发出了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决定。

       申请人认为,商标局的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决定违反行政法合理行政及比例原则,会导致申请人申请日丧失,应当继续补正而不是不受理;商标局的补正通知要求本身不明确,申请人按自己的理解回复补正并无不妥;对商品和服务是否规范及如何修改才满足规范条件,商标局应当提供相应的意见,对不合规范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局可以视为申请人放弃该项商品或服务,而不是对申请商品或服务全部不予受理。综上,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商标局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决定。

       二、焦点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应如何申报商品∕服务项目;二是申报不合格有几次补正机会。

       (一) 应如何申报商品∕服务项目

       商品∕服务项目申报是商标注册的第一步,也是商标局形式审查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一般来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是商标主管部门为了商标检索、审查、管理工作的需要,总结多年来的实践工作经验,并广泛征求各部门的意见,把某些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误认的商品或服务组合到一起,编制而成。因此,《区分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代理人以及商标审查人员的重要参考。《区分表》中的商品或服务,通常称为规范的商品或服务,属于《区分表》中规范商品和服务的,一般应按照规范名称进行申报。

       但是《区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毕竟有限,总共只有1万多个,随着实践和科技的发展,市场上经常会出现新的产品,《区分表》虽然也会修订和变化,但是仍然无法囊括全部商品或服务。非规范商品或服务因名称表述模糊,审查员通常难以通过名称确定商品功能用途、所属类别等,也就难以提供具体的补正意见。

       鉴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报《区分表》中没有的商品或服务(非规范商品或服务)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应当充分研究《区分表》,将非规范商品进行恰当的表述,方便审查员将商品或服务归入相应类别。举例说明,有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了“焕肤仪”这一非规范商品,但是仅通过这个商品名称表述并不能使审查员明确这是更偏向于医院用的医疗器械(第10类)还是类似于家用的化妆工具(第3类),因此很难被接受。

       2、应当正确理解“商品或服务的说明”。有的商标注册申请人意图通过长篇的商品说明来解决此类问题。虽然《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商品说明仅起到帮助审查员了解所申报商品的作用,所申报的商品名称才是将来要列入商标注册证中,并作为商标专用权保护的部分,因此,根据商品名称的表述不能明确归入《区分表》中某类商品的,即使有商品说明,也仍然不能被接受。

       3、众所周知的新的产品名称并不一定就可以作为商品名称被接受,因为产品名称通常也具有模糊的特点,并不一定能够很好地阐述商品的特点。

       (二)商品∕服务项目不合格需要补正的,仅有一次补正机会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处理结果

      工商总局认为,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无义务对不符合补正要求的申请件再次发补正通知。本案中,申请人补正的服务项目“定做游艇(替他人)”已经超出了其申报的第40类服务的范围,属于第37类服务,应当属于补正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商标局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予受理注册申请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因此,工商总局维持了商标局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决定。

       四、典型意义

       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该案例说明,申请人应重视准确使用表述《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商品和服务;申请人应重视注册商标申请商品∕服务项目不合格需要补正的,仅有一次补正机会的规定。